跳槽后竟成為被告?

導讀:
程先生遂向公司索討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但企業遲遲未支付。”公司收到通知后仍未理睬。原公司稱,在被訴人程先生離職后,公司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因為公司曾分給程先生一套住房并約定程先生必須為公司服務三年,而程先生未履行三年的服務期,應賠償一部分的費用,現這筆費用公司不用程先生支付了,就算是公司支付給其本人的經濟補償金?,F在程先生違反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屬嚴重違約行為,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調解不成,區仲裁委裁決:對申訴人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要求確認被訴人違約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那么跳槽后竟成為被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程先生遂向公司索討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但企業遲遲未支付。”公司收到通知后仍未理睬。原公司稱,在被訴人程先生離職后,公司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因為公司曾分給程先生一套住房并約定程先生必須為公司服務三年,而程先生未履行三年的服務期,應賠償一部分的費用,現這筆費用公司不用程先生支付了,就算是公司支付給其本人的經濟補償金。現在程先生違反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屬嚴重違約行為,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調解不成,區仲裁委裁決:對申訴人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要求確認被訴人違約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跳槽后竟成為被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字:保密責任,競業限制補償金
找到一份待遇更優厚的新工作,本該是件讓人高興的事,然而,程先生卻因此惹來了一場勞動爭議官司。
程先生于2002年7月進入上海某咨詢公司工作,同年8月,公司與他簽訂了聘用合同,合同約定:“無論由于甲方(公司)或乙方(程先生)要求聘用合同終止,乙方(程先生)仍應在離職公司后兩年內承擔保密責任,并不得在同行業中從事相關工作”。合同終止時,公司支付一定的費用作為經濟補償金。
與同行業其他公司相比,程先生所在公司的待遇相對偏低。所以,2003年7月,程先生在聘用合同期滿后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對此表示同意。程先生遂向公司索討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但企業遲遲未支付。同年9月,程先生向公司發出一份書面通知稱,“公司如在十天內再不支付經濟補償,本人將解除該條款,不再執行。”公司收到通知后仍未理睬。
此后不久,程先生應聘進入另一咨詢有限公司工作。他認為,雖然與原公司簽訂過保密協議,公司也承諾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但經多次催討,公司遲遲不支付,那么這保密協議對程先生就沒有制約限制作用。
而原單位得知程先生進入另一咨詢有限公司后,大為不滿,即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公司稱,在被訴人程先生離職后,公司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因為公司曾分給程先生一套住房并約定程先生必須為公司服務三年,而程先生未履行三年的服務期,應賠償一部分的費用,現這筆費用公司不用程先生支付了,就算是公司支付給其本人的經濟補償金?,F在程先生違反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屬嚴重違約行為,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
仲裁庭上,被訴人程先生仍堅持自己的觀點。他表示,雖然與申訴人原公司簽訂過保密協議,但在被訴人多次催討的情況下,申訴人仍一直未兌現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原公司當初也并未與自己約定過以一部分住房補貼費用代替保密費。所以自己的現在的行為就不能算違約。
仲裁結果
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申訴人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與被訴人程先生簽訂的《保密協議》中明確約定,在合同終止時申訴人應向被訴人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但經被訴人多次催討,申訴人仍未履約,故程先生解除該條款并無不當,因此該咨詢公司要求確認程先生嚴重違約之說就不能成立。
調解不成,區仲裁委裁決:對申訴人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要求確認被訴人違約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仲裁費300元由申訴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