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成為被告嗎,檢察院和法院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被告嗎

導讀:
因為法院是審判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所以不能成為現在案件被起訴的對象,因為法院是審判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所以不能成為現在案件被起訴的對象,不能將法院檢察院列為被告,因為這不屬于任何一類案件,如果辦案過程中有徇私枉法等情況可以追究辦案人個人的責任,不能將法院檢察院列為被告,因為這不屬于任何一類案件,如果辦案過程中有徇私枉法等情況可以追究辦案人個人的責任,法院可以成為被告么1、法律分析:可以,法院也是民事主體,可以作為民事案件中的被告。
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行政裁定違法可以列為被告嗎
對國家機關而言,法無明文許可即禁止,所以涉黑涉惡刑事案件中法院無權確認被告人具有行政違法行為。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不需作被告,但應當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訴訟法為一般法律規范,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特別法律規范。執行局非法扣押甲償還乙的債務,應由乙找法院執行局要嘛。
不能將法院檢察院列為被告,因為這不屬于任何一類案件,如果辦案過程中有徇私枉法等情況可以追究辦案人個人的責任。法院辦理公訴刑事案件一般是一個半月,經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取保候審的期限為六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法院能當被告嗎
法律分析:可以,法院也是民事主體,可以作為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根據我國法律,法院可以充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也成為被告的歷史,而且當時輸了官司。
對法院的執行裁定不服,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但不能將法院當做被告起訴。法律分析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人民法院不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人民法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檢察院和法院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被告嗎?
不能將法院檢察院列為被告,因為這不屬于任何一類案件,如果辦案過程中有徇私枉法等情況可以追究辦案人個人的責任。法院辦理公訴刑事案件一般是一個半月,經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取保候審的期限為六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因為法院是審判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所以不能成為現在案件被起訴的對象。平常我們所說的機關單位是“一府兩院”加社團。“一府兩院”就是指法院、檢察院和政府。只有政府機關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的主體資格是相對于原告來說的,即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并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個人或單位(法人)。
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就是哪些案件法院是可以受理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民事法庭肯定是不受理的。
刑訴中,犯罪嫌疑人進入審判程序后就叫被告人,被告是民訴中的叫法。而原告的稱謂,如果是檢察機關作為原告,則稱為公訴人,而對于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稱為原告人。
法院可以成為被告么
1、法律分析:可以,法院也是民事主體,可以作為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法院可以作為被告起訴,法院作為被告有兩種情況。《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院是屬于機關法人,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法院可以作為被起訴的對象嗎?謝謝!!
1、因為法院是審判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所以不能成為現在案件被起訴的對象。平常我們所說的機關單位是“一府兩院”加社團。“一府兩院”就是指法院、檢察院和政府。只有政府機關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
2、人民法院是司法活動的審判機關,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當被告。但因其判決錯誤而產生國家賠償行為,或其本身產生侵權行為的除外。
3、說法有誤,因為在一般情況下,法院僅有審判職能,不具有主動起訴的職能,除非作為一般主體,如法院與為其裝修的單位之間發生訴訟,才可能作為原告起訴。 從你的描述來看,應該是刑事案件。
法院可否當被告?
1、法律分析:可以,法院也是民事主體,可以作為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對法院的執行裁定不服,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但不能將法院當做被告起訴。法律分析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4、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送達,到期后視為被告已簽收。被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