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到法院找律師晚不晚(案子到了法院請律師還有用么)

導讀:
案件到審理(法院)時,如有確鑿證據對嫌疑人有利,這時候就必須得聘請律師參與訴訟,因為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必須由具有律師資格的人代理,案件到法院了請律師還有用嗎法律分析:有用,但肯定沒有第一次訊問時委托的作用大,畢竟時間在那,的確有一些案件不需要請律師代理也能勝券在握,一、收到傳票后再請律師來得及嗎除非重大、復雜的事情案件,一般情況下是來得及的,收到法院傳票再請律師來得及嗎如果自己成為被告,就會收到傳票,通知開庭審理的具體日期。
刑事案子到法院階段請律師來得及么
來得及。法律規定2個月內審理期,這樣還省錢。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案子都到檢察院了,請律師還來得及嗎?還有多久判。
多會兒都來得及。到檢察院是案件到審查起訴階段,這時候如果有新證據對嫌疑人有利,家屬就可以提出。案件到審理(法院)時,如有確鑿證據對嫌疑人有利,這時候就必須得聘請律師參與訴訟,因為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必須由具有律師資格的人代理。
判決由法院依法作出,誰說了都不算。
收到法院傳票再請律師來得及嗎
如果自己成為被告,就會收到傳票,通知開庭審理的具體日期。很多人在自己遭遇了官司的時候,都會請律師幫助自己,因此不少人都會選擇委托律師來為自己進行訴訟。當然也有部分當事人是沒有聘請律師的,究其原因多半是因為不知道哪些情況需要聘請律師進行訴訟。那么收到傳票后再請律師來得及嗎?以下由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收到傳票后再請律師來得及嗎
除非重大、復雜的事情案件,一般情況下是來得及的。
根據案件情況看,需不需要請律師,如果案情較大最好請律師。
一般法院會在原告起訴后,會將原告的民事起訴狀、證據材料、傳票、被告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須知、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各一份,一并送達。收到上述材料后,將上述材料一并交給律師,請他斟酌。一般法院會給你舉證期限的,在此期間內,你聘請的律師會幫你去做證據材料。
二、什么時候需要聘請律師
1、是有經濟實力的。不論案件大小,不論爭議財產多少,也不論案件是否復雜,聘請律師總比不請的好。在自己實力及心理承受范圍之內,請一個自己滿意的律師,能幫自己分析案件,在開庭時說幾句話。律師是法律之師,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大多數情況下還是有用的。
2、是法律關系復雜的。一般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往往經歷了一個較為漫長的自我斗爭的過程,也一般會經歷一個沒有效果的談判過程。也有的當事人雖然沒有和對方直接談過離婚,但也會經歷一個耗費時日的心理反復過程。夫妻感情破裂以及過錯的取證,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存在具體項目,是不是需要律師先行和對方調解爭取和平解決,這些離婚技巧都需要大量的訴前準備工作。
3、是法律適用疑難的。有些離婚案件,雖然案情簡單,但法律適用復雜,對于爭議的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也不甚明確,不同的法律人有不同的觀點,甚至理論界也有爭議。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理,需要請專業婚姻律師來相助。
案件到法院了請律師還有用嗎
法律分析:有用,但肯定沒有第一次訊問時委托的作用大,畢竟時間在那。同時因為個案不一樣,效果也不一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到法院打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一定都要請
較少糾紛案件可以不用律師代理。
的確有一些案件不需要請律師代理也能勝券在握。但是,不請律師代理,不代表不需要律師的指導。有一個客戶,對方欠他一筆錢給他打了一個欠條,欠條寫得還算比較清晰和全面,有對方的準確姓名、身份證號、欠款日期、署名、金額等,自以為憑借這樣的“鐵證”根本不用請律師也一定會旗開得勝,馬到成功的,但事實卻是事與愿違。
律師在案件代理過程中一般能起到如下作用:全面系統且程序和實體并重地把握案件脈絡,設計嚴密的、可操作的、具有前瞻性的訴訟方案,調查搜集相關有利證據,代為起草修改相關法律文書,在開庭過程中合理運用訴訟技巧,針對爭議對方的證據和理由提出反駁意見,隨機應變,查找、搜集相關法律法規,出具詳實、有理、有據、有力的代理意見,影響審判法官沿著委托方的有利方向去認定事實和裁判案件。
輕傷二級到檢查院四十天了,打人方已經取保候審。受害方到了法院實在不能調解的情況下再聘請律師晚不晚?
打架致人輕傷二級,涉嫌故意傷害罪,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法院審判。應當在審查起訴階段聘請律師進行辯護,到法院開庭前聘請律師也可以的。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