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能成為交通肇事損害賠償的直接被告嗎

導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在國家強制保險制定實施以前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違反了不同的訴權合并審理的訴訟原則。一是原告與張某因交通肇事形成的損害賠償關系二是張某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的保險合同關系。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其提出賠償請求訴訟的被告應為侵權人。對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規定則是基于該法定保險的設立。那么保險公司能成為交通肇事損害賠償的直接被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在國家強制保險制定實施以前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違反了不同的訴權合并審理的訴訟原則。一是原告與張某因交通肇事形成的損害賠償關系二是張某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的保險合同關系。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其提出賠償請求訴訟的被告應為侵權人。對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規定則是基于該法定保險的設立。關于保險公司能成為交通肇事損害賠償的直接被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
一、張某能否直接起訴保險公司?
無論在保險業內和是法院此問題的爭議都很大傾向性的意見是在有關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相關條例未出臺以前保險公司不能成為直接被告。筆者贊成這個觀點。
1、應正確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過錯責任情況酌情承擔賠償責任。七十六條的規定是針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而規定的賠償辦法。十七條的規定屬引導性立法即對預期的情況從立法上予以確定。該條款還包括要求政府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并且明確由中央政府即國務院規定具體實行辦法。也就是說該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在該法實施后在國務院規定了具體辦法后要實行的一種制度。因此在此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以保險合同約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不論是投保人自愿投保還是地方公安部門采取措施促其投保自然均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而屬于合同保險的范疇。
2、訴訟程序的混亂。
在國家強制保險制定實施以前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違反了不同的訴權合并審理的訴訟原則。在上列案例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訴訟法律關系。一是原告與張某因交通肇事形成的損害賠償關系二是張某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的保險合同關系。對第二種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賠償請求權限于投保人或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其提出賠償請求訴訟的被告應為侵權人。保險人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間并無直接法律關系將保險人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將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放在一個訴中處理導致的不良結果有二一是法院重在對損害賠償關系的程序與實體審查忽略了保險合同關系的審理一定程度上剝奪了保險人在該合同義務承擔方面的實體抗辯權和程序訴權。二是導致保險理賠程序混亂。依保險法的規定要行使索賠請求權需提交相關單證履行一系列程序現在一紙判決由保險公司直接將保險款賠付受害人導致保險公司與合同相對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沒有直接了結。結合本案如果張某認為這種賠償方式不合理或賠償結果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而找保險公司索賠的話保險公司將無法處理從此意義上講保險上與投保人的保險合同關系并沒有了結。
3、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投保人與保險人以保險合同約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有明顯的區別。
區分二者的核心標準是二者的法律性質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而不是看投保人投保時的心理狀態是自愿的還是受到“強制”的。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一種法定保險。法定保險只能通過立法設立它產生的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投保義務和保險人的法定賠付義務。對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規定則是基于該法定保險的設立。而此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則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由此產生的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合同義務。因保險公司現行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依合同約定及行內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其設定的保險金額、賠付數額、保費收取等內容與可能出臺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肯定會有很大區別按以前的辦法由保險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出現的結果顯然是加大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而相關保費收取等內容又沒有改變這對保險公司顯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二者所形成的賠償請求權不同。
基于法定保險賠付義務而對應地產生的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權是由法律確立的。因為法定所以權利主體可以不特定也因為法定所以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辦法實行以后才會產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權還是因為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對保險公司提起賠償訴訟才不會導致不同的訴在一個訴中處理的問題。而依據投保人與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而產生的保險事故理賠則是一種合同責任其相對應的賠償請求權是基于合同的約定而形成的只能由保險合同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使。
二、應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還是責任認定書確定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大小?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責任屬無過錯責任即只要交通事故發生保險人就應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先以賠付不足部分再根據肇事人、受害人過錯責任的大小分別承擔責任。就保險公司而言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管怎么確定責任保險人都免不了要賠償除可以免責以外的賠償責任。而在此以前的保險理賠都是根據機動車駕駛員責任的大小分別理賠的。二者區別很大。上列案例的判決就是根據七十六條的規定判的而根據原賠償辦法既然張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其保險金額是五萬元那么保險公司充其量在兩萬五仟元以內考慮賠償。該判決有一個前置性問題要解決也就是本案的保險屬法定強制保險還是合同保險屬前者的話判決是正確的屬后者的話判決就是錯誤的。依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在法定強制保險相關條例出臺以前保險公司只應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結合投保人保險金額及免責條款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