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 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導讀:
事故發生后,被告何某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經臺江區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何某負本案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在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被告何某在事故發生后逃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和保監會的其他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免責。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賠償責任不能免除。其二,在保險單正本項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條款中,沒有任何“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的相關約定,因此,“肇事逃逸”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絕履行合同約定賠付義務的理由。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故發生后,被告何某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經臺江區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何某負本案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在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被告何某在事故發生后逃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和保監會的其他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免責。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賠償責任不能免除。其二,在保險單正本項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條款中,沒有任何“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的相關約定,因此,“肇事逃逸”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絕履行合同約定賠付義務的理由。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2009年7月29日01時50分,被告何某駕駛閩AG21**小轎車行經福州市臺江區下杭路世紀聯華路口路段時,與原告劉某駕駛的套掛閩A307**二輪摩托車發生碰刮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何某棄車逃離事故現場。原告被送往醫院搶救,共計支出醫療費64026.83元。經鑒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劉某兩處十級傷殘。經臺江區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何某負本案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因雙方對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劉某向福州臺江區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何某賠償經濟損失合計147120.42元。
【律師點評】
鑒于被告何某車輛有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向法院申請追加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作為本案共同被告,并請求法院判令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在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被告何某在事故發生后逃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和保監會的其他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免責。對此作為被告何某代理人的我據理力爭:其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是對保險公司交強險理賠權責的全部規定,該條款中沒有關于“肇事逃逸”不予賠付的任何表述。本案肇事車輛證照齊全,保險在期;事故責任人持證駕駛,沒有醉酒,沒有故意。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賠償責任不能免除。其二,在保險單正本項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條款中,沒有任何“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的相關約定,因此,“肇事逃逸”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絕履行合同約定賠付義務的理由。保險公司作為合同一方,必須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與義務,向被保險人支付規定的賠償。
至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該條款是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導致人身傷亡搶救費用的規定。條款中的“追償權”是授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與保險公司的權責無涉。
保險公司自覺理虧,在法院的組織調解下,三方達成了協議: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經濟損失63000元,被告何某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額的經濟損失68921.02元的70%計48244.71元。原告劉某收到賠償款項后,不得以該起事故再向兩被告提出賠償要求。[page]
調解協議簽訂的當日,被告何某就與原告結清了賠償款項。此案最終順利結案,被告何某也對處理結果相當滿意(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