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離婚律師談丈夫可否成為的主體強奸罪

導讀:
1997年3月25日,王*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青浦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明主動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與錢某的婚姻,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后,雙方對此均無異議。雖然該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明與被害人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王*明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明的犯罪罪名成立。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明服判,未上訴。第三種意見認為,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而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那么婁底離婚律師談丈夫可否成為的主體強奸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7年3月25日,王*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青浦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明主動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與錢某的婚姻,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后,雙方對此均無異議。雖然該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明與被害人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王*明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明的犯罪罪名成立。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明服判,未上訴。第三種意見認為,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而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關于婁底離婚律師談丈夫可否成為的主體強奸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
1992年11月,被告人王*明經人介紹與被害人錢某相識,1993年1月登記結婚,1994年4月生育一子。1996年6月,王*明與錢某分居,同時向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10月8日,青浦縣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準離婚。此后雙方未曾同居。1997年3月25日,王*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同年10月8日,青浦縣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將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對判決離婚無爭議,雖然王*明表不對判決涉及的子女撫養、液化氣處理有意見,保留上訴權利,但后一直未上訴。同月13日晚7時許(離婚判決尚未生效),王*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園公寓3號樓206室,見錢某在房內整理衣物,即從背后抱住錢某,欲與之發生性關系,遭錢拒絕。被告人王*明說:“住在這里,就不讓你太平”。錢掙脫欲離去。王*明將錢的雙手反扭住并將錢按倒在床上,不顧錢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強行與錢發生了性行為。致錢多處軟組織挫傷、胸部被抓傷、咬傷。當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青浦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明主動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與錢某的婚姻,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后,雙方對此均無異議。雖然該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明與被害人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王*明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明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關于發生性行為系對方自愿及其辯護人認為認定被告人采用暴力證據不足的辯解、辯護意見,與庭審質證的證據不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于1999年12月21日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明服判,未上訴。
二、主要問題
丈夫能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婚內強奸”。對于“婚內強奸”能否構成強奸罪,理論界認識不一致,本案在起訴、審判過程中也一直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理由是:夫妻之間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夫妻關系的重要內容。夫妻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義務所作的肯定性承諾,而且這種肯定性承諾如同夫妻關系的確立一樣,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始終有效,非經合法程序不會自動消失。因此,在結婚后,不論是合意同居,還是強行同居,均談不上對妻子性權利的侵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丈夫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成為強奸罪的主體。理由是: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一平等關系應當包括夫妻之間性權利的平等性,即夫妻雙方在過性生活時,一方無權支配和強迫對方,即使一方從不接受對方的性要求,也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而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并未排除以妻子作為強奸對象的強奸罪,因而強奸罪的主體自然包括丈夫。第三種意見認為,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而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三、裁判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