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違約跳槽

導讀:
記者6月4日從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一起因公司職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由于被告羅某領取了高額競業禁止補償金,違約跳槽到與原告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任職,并使原告公司產品競爭力下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如被告違反以上條款,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50萬元。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履行。宣判后,被告羅某不服判決依法提出上訴。那么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違約跳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記者6月4日從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一起因公司職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由于被告羅某領取了高額競業禁止補償金,違約跳槽到與原告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任職,并使原告公司產品競爭力下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如被告違反以上條款,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50萬元。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履行。宣判后,被告羅某不服判決依法提出上訴。關于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違約跳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記者6月4日從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一起因公司職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由于被告羅某領取了高額競業禁止補償金,違約跳槽到與原告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任職,并使原告公司產品競爭力下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因此法院一審判決羅某向原告邁普(四川)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邁普公司)支付違約金25萬元。
2003年1月,邁普公司與羅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原告聘用被告從事研發工作,合同期限從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并約定被告對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原告支付給被告的報酬中已經包括競業限制補償金,被告承諾在其從原告離職3年內,不得在與原告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任職或謀取利益。如被告違反以上條款,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50萬元。
2004年10月13日,被告提出辭職申請,同年11月2日,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辭職申請,并為其辦理了離職手續。
羅某從原公司辭職后,2006年,邁普公司發現羅某帶著相關技術秘密和科研成果轉投競爭對手福建某通訊公司,并從事同一產品研發工作,致使該公司在很短時間內相繼開發出與邁普公司形成競爭力的產品。而邁普公司經過了解,福建某通訊公司曾為羅某繳納了7個月的社會保險,這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履行。而且相關證據也證實福建某通訊公司與邁普公司構成直接競爭。如果此通訊公司與被告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其就沒有必要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因此,可以確認羅某是違約到與原告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
該案由于邁普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公司因為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的具體經濟損失數額,因此法院綜合參考違約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過錯、履約程度、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以被告賠償25萬元違約金為宜。
宣判后,被告羅某不服判決依法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