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拖欠尾款違約金利息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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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原告于2012年3月1日找到被告要求其還款,被告稱無錢償還并再次向原告借款并重新出具借據,雙方約定之前未付利息10000元計算在該次借款本金內,即借款本金為11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計算。本案中原告將第一次借貸產生的利息計算在第二次借款本金中,應當屬于計算復利。此舉違反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關于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規定。另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之規定也只是說明禁止以計算復利方式謀取暴利,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利息屬于一定合理范圍之內,應當予以保護。那么一次利息算在二次本金中的借款是否屬于民間借貸中計算復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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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故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不違反程序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的情況,經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相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告的行為,民事訴訟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的情況,經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相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告的行為,2、法律主觀:追加被告的法律規定如下: 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當事人。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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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多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提起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的管轄有哪些法律主觀: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有: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合同中可以選擇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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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常,出借人會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貸款期限、貸款金額等因素計算出一定的利息,網貸利息怎么算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借款余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算公式:網貸利息=本金×,在我國,一般網貸借款利息是由服務費和利率兩部分構成的,網上貸款利息一般多少1、遵照《民間借貸法》中規定年利率不得超過24%.網貸利率年利率不超過24%即合法,雖然我國不承認復利,但只要核算年利率不超過24%,就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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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一)基本法律規定 利息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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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rdquo,裁判觀點:被告人段彬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并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雖然被告人段彬冰交通肇事造成他人車輛直接損失達88萬元,但在認定其無能力賠償數額時,宜以在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依據,并扣除相關利息損失、訴訟費、律師費等間接損失,故本案被告人段彬冰無能力賠償數額應為72萬元。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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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那么被告欠貨款六十萬兩年利息怎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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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多少,民間借貸期內利息(1)雙方約定利息法院對約定的利息認定與處理如圖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區間,法院支持,這是有法律依據的,中國的《合同法》其中有這樣的內容,在借款合同當中,如果有約定了包含著利息的支付的話,那利息的利率是不能違反國家規定的,也就是上文提到的關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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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該怎么處理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被告除應該償還原告本金20萬元外,還應從2010年12月1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的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標準計收利息。那么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該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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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官后語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立案庭一級法官 經明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主張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僅憑轉賬憑證訴請返還借款的,被告抗辯該轉賬系基于其他法律關系形成并提供證據佐證的,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除需要有款項支付的證據,還需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案例一本案中,原告姜某某僅憑轉賬憑證訴請被告張某某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在被告張某某不予認可并提供&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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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告余女士提起訴訟,并主張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其他利息自愿放棄。訴訟中,根據原告余女士的申請,法院裁定對被告張先生、林女士所有的位于江海西苑的房屋一套依法予以查封。分歧原告余女士訴被告張先生、林女士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那么民間借貸的利息約定過高受法律法律保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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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管轄地合同糾紛管轄地【一】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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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被告無力還錢,同日,被告就前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今借到溫某10000元;借期至2013年7月16日;利息按月利率2%計付;到期本息一并付清;如未付清,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1200元不符合事實,因為借條中“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約定屬于計復利,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若以11200元為本金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則該計息標準實際上已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僅能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主張權利。故本案中,原、被告關于“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約定的效力應當認定。那么“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效力認定的案情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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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貸案件中“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效力認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被告無力還錢,同日,被告就前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今借到溫某10000元;借期至2013年7月16日;利息按月利率2%計付;到期本息一并付清;如未付清,利息轉入本金計付”。故本案中,原、被告關于“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約定的效力應當認定。那么民間借貸案件中“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效力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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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怎樣具體確定借款合同利息借款合同雙方,如果明確約定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如果明確約定利息利率的,按照約定計算,但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借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借款雙方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那么怎樣具體確定借款合同利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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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相約去澳門DB,原告將60萬澳元鎖在保險柜,卻讓被告盜竊使用,原告報案后民警以案發地不在大陸內地無法管轄為由不予受理,只能押著被告寫下欠條?? 律師團隊在大陸內地提起訴訟并成功保全,今天原告收到了所有的被盜錢款的本金、利息和律師費??????
劉先生因為在澳門發生的民間借貸糾紛,大陸澳門兩地互相推諉,在天用律所的幫助下,順利通過調解的方式拿到所有欠款,利息,違約金,律師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工程款糾紛怎么起訴? 拖欠工程款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長、投資大,大多數為隱蔽工程及專業性強等原因,所以我們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2、證據資料準備充分后,確定訴訟方案,包括被告的選擇和訴訟請求的確定問題。在被告的選擇問題上,可以選擇合同相對方以及違法分包或非法轉包的發包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訴訟請求可能包括請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以及訴訟或保全費用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確定; 3、確定管轄法院。首先看雙方當事人對爭議解決機構有沒有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根據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規定處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通過大量的案件分析發現,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訴訟請求僅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訴訟費,很少提及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債權人和債務人交換雙方的證據,債務人就債權人的訴求作出應答。合同任意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此類訴訟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爭議解決條款,則需要按照該條款預訂的方式解決工程款糾紛。例如:約定了仲裁的,就應當提交仲裁解決。約定了訴訟管轄法院的,就應當向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