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中“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效力認定

導讀:
民間借貸案件中“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效力認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被告無力還錢,同日,被告就前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今借到溫某10000元;借期至2013年7月16日;利息按月利率2%計付;到期本息一并付清;如未付清,利息轉入本金計付”。故本案中,原、被告關于“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約定的效力應當認定。那么民間借貸案件中“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效力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案件中“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效力認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被告無力還錢,同日,被告就前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今借到溫某10000元;借期至2013年7月16日;利息按月利率2%計付;到期本息一并付清;如未付清,利息轉入本金計付”。故本案中,原、被告關于“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約定的效力應當認定。關于民間借貸案件中“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效力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案件中“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效力認定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案情】
被告溫某曾于2011年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孔某借款。2013年1月17日,雙方進行了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因被告無力還錢,同日,被告就前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今借到溫某10000元;借期至2013年7月16日;利息按月利率2%計付;到期本息一并付清;如未付清,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約定的借期屆滿后,被告未歸還分文。原告經多次追索未果,為此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1200元(因被告未按約還款,故約定借期內的利息1200元應轉入本金計算),并按月利率2%計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隨本清;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另查明,中國人民銀行于2012年7月6日調整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六個月至一年(含一年)的年利率為6.00%,折算成月利率為0.5%,其四倍為2%.
【分歧】
本案核心的焦點問題是,如何認定雙方約定“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效力。對此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1200元不符合事實,因為借條中“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約定屬于計復利,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若以11200元為本金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則該計息標準實際上已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僅能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主張權利。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雖然將利息計入本金共同主張權利,但其訴請的利率并為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故本案中,原、被告關于“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約定的效力應當認定。況且如果被告能按約歸還借款本息,原告完全能夠將該借款本息重新投資獲取正當利益。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關于“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約定不屬于計復利
復利是指在每經過一個計息期后,都要將所剩利息加入本金,以計算下期的利息。這樣,在每一個計息期,上一個計息期的利息都將成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稱的“利滾利”。計復利是指本金在約定的期限內獲得利息后,將利息加入本金再計利息,逐期滾算到約定期末的本金之和。本案中的民間借貸是否屬于計復利的情況?筆者認為應具體分析。一方面,本案的現有證據顯示,在雙方借條確定的借期為至2013年7月16日,期間并未分割還款時限,也即雙方的借期內不存在逐期滾算的基礎。另一方面,本案中,出借人在借期屆滿后將借期內應得的合法利息作為本金出借給貸款人使用,不應理解為法律上的計復利。法律意義上的計復利,應該理解為出借人單方將依約計算應得的利息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本案中雙方約定“利息轉入本金計付”所形成的借貸關系與一般正當的民間借貸關系并無差異。如果被告能按約歸還借款本息,原告完全能夠將該借款本息重新投資獲取正當利益。因此,原告訴請以11200元為本金主張權利具有正當性。
二、即使對于計復利,也不應一概否定
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前述司法解釋確立了合理利率原則及適當保護復利原則。法律對于利息的支持僅限于合理利率的利息,對于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過高利息,法律不予保護的。本案中,原告訴請利息按月利率2%計付,該利率主張未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應予支持。具體到計復利的合法性認定上,只要約定的復利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其合法性就應得到法律保護。(已修改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綜上,雙方的民間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原、被告關于“利息轉入本金計付”的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效力應予認定。原告的訴請正當,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