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存在多個被告如何管轄

導讀:
法律分析:多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提起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的管轄有哪些法律主觀: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有: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合同中可以選擇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存在多個被告如何管轄?在合同糾紛中存在多個被告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確定管轄:如果多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的管轄有哪些
合同糾紛有以下類型:合同違約糾紛、解除糾紛、履行糾紛、賠償糾紛、訴訟管轄糾紛等,選擇管轄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有: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合同中可以選擇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合同糾紛的管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簽訂合同地人民法院管轄:指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地點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合同糾紛存在多個被告如何管轄
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 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的,則該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多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提起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有多個被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任意一個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屬于合同糾紛案件,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還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在有約定的情況下,應該去約定的法院起訴。
有多個被告的合同糾紛案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多個被告怎么確定管轄
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務合同糾紛多個被告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勞務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以約定的為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怎樣確定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勞務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如何定?
一、級別管轄(以一審民事案件為主)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對于下列民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其他糾紛的相關管轄法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公司設立、 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鐵路、 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案件, 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