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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政策解讀

孔孟廷律師2022.01.08456人閱讀
導讀:

隨著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的變化,將繼續對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適時進行調整,形成正常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機制。那么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政策解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的變化,將繼續對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適時進行調整,形成正常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機制。關于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政策解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我市工傷保險基本情況

我市工傷保險自2004年5月1日陸續啟動實施,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的管理模式。截止2007年12月底,全市已有參保單位24194戶,參保職工181.07萬人。全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數為10.21萬人。

二、工傷的認定程序和時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條、四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年,超過1年后,勞動部門不予受理。

三、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的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2號)第三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的規定,我市從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已分別在2004年、2006年予以調整,鑒于2007年我市職工工資和物價的增長,生活水平的提高,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批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我市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渝勞社發〔2008〕2號),決定從2007年7月1日起對我市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適度調整。隨著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的變化,將繼續對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適時進行調整,形成正常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機制。

四、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范圍

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人員必須經法定的認定部門進行工傷(亡)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6級傷殘,且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條件的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本次待遇調整范圍為2007年1月1日前因工受傷且2007年7月1日及以后仍符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的一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經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人員,以及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下列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不屬于本次工傷定期待遇調整范圍:

1.已與用人單位中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2.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工傷退休養老待遇的工傷人員。

3.2007年1月1日后發生的工傷,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五、工傷待遇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以調整對象2007年6月按有關規定應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增長15%,調整后月應領的傷殘津貼不低于:一級865元/月、二級817元/月、三級769元/月、四級721元/月、五級673元/月、六級576元/月。

(二)生活護理費:以調整對象2007年6月按有關規定應領取的生活護理費為基數增長15%,調整后月應領的護理費不低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0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4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80元/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以調整對象2007年6月按有關規定應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增長20%,調整后月應領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不低于: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兒384元/月,配偶為孤寡老人480元/月,其他供養親屬288元/月。

六、調整工傷待遇支付渠道

凡符合本次調整范圍的人員,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各區縣(自治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按渝勞社發〔2008〕2號文件的標準進行核定調整,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的由原支付渠道按渝勞社發〔2008〕2號文件的標準進行核定調整支付。

七、工傷待遇糾紛處理

凡因工傷待遇引起的爭議或糾紛,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對本次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如有疑問,請向各區縣(自治縣)勞動保障部門咨詢,或者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處咨詢(咨詢電話:63890820、6386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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