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基本醫療保險可以不支付病假工資嗎?

導讀:
關于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的生活補助問題,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該向其支付病假工資;醫療期限超過6個月時,病假工資停發,改由企業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根據以上規定,李某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但其病假工資應由A公司按有關規定支付。A公司認為李某住院治療已經超過了醫療期,仍然不能從事工作,因此決定與其立即解除勞動關系。那么有基本醫療保險可以不支付病假工資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的生活補助問題,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該向其支付病假工資;醫療期限超過6個月時,病假工資停發,改由企業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根據以上規定,李某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但其病假工資應由A公司按有關規定支付。A公司認為李某住院治療已經超過了醫療期,仍然不能從事工作,因此決定與其立即解除勞動關系。關于有基本醫療保險可以不支付病假工資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評析】這是一起因企業不能正確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而導致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案件。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是正確的。
首先,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制度,參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后,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包括藥品費用、診療項目費用、醫療服務設施費用,但不能申請病假工資及治療期間其他生活方面的補助。這與目前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為參保人在工傷治療和生育期間提供生活補貼的規定是不同的。關于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的生活補助問題,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該向其支付病假工資;醫療期限超過6個月時,病假工資停發,改由企業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工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進一步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按有關規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根據以上規定,李某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但其病假工資應由A公司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二,根據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本單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A公司認為李某住院治療已經超過了醫療期,仍然不能從事工作,因此決定與其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然而,A公司忽略了《勞動法》第26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也就是說,A公司在程序上違法,它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李某將于30日后解除勞動關系,但不能立即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根據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企業與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A公司只給李某發放經濟補償金的做法,也違反了以上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