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

導讀:
據悉近日,貴陽市出臺《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統籌的意見》,將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統籌。老工傷人員是指企業參加貴陽市工傷保險前,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現仍由企業支付相關工傷待遇的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1-10級老工傷人員的舊傷復發醫療費,按本市上年度工傷職工平均工傷醫療費用預留10年。已經與企業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或已一次性了結工傷待遇的的工傷人員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七)喪葬補助金:經鑒定達1——4級的老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喪葬補助金。那么2010年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悉近日,貴陽市出臺《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統籌的意見》,將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統籌。老工傷人員是指企業參加貴陽市工傷保險前,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現仍由企業支付相關工傷待遇的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1-10級老工傷人員的舊傷復發醫療費,按本市上年度工傷職工平均工傷醫療費用預留10年。已經與企業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或已一次性了結工傷待遇的的工傷人員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七)喪葬補助金:經鑒定達1——4級的老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喪葬補助金。關于2010年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0年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如何?據悉近日,貴陽市出臺《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統籌的意見》,將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統籌。老工傷人員是指企業參加貴陽市工傷保險前,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現仍由企業支付相關工傷待遇的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含退休、退職后診斷為職業病的人員)。
納入統籌的條件:參加工傷保險且實際繳費時間滿36個月的企業中,經鑒定達到1-10級的老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已經與企業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或已一次性了結工傷待遇的工傷人員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納入統籌支付項目: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舊傷復發醫療費、勞動能力鑒定費、輔助器具配置費、喪葬補助金。
1-4級在職老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按其月發放標準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1-4級退休(職)老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按月發放標準預留10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發放標準預留10年。1-10級老工傷人員的舊傷復發醫療費,按本市上年度工傷職工平均工傷醫療費用預留10年。
附件:貴陽市《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統籌的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貴陽市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轉發〈關于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勞社廳發[2009]32號)和《貴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138號令),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老工傷人員的定義
老工傷人員是指企業參加我市工傷保險前,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現仍由企業支付相關工傷待遇的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含退休、退職后診斷為職業病的人員)。
二、納入統籌的條件
參加工傷保險且實際繳費時間滿36個月的企業中,經鑒定達到1——10級的老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
已經與企業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或已一次性了結工傷待遇的的工傷人員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三、納入統籌支付項目
(一)傷殘津貼:1——4級在職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二)生活護理費:達到護理等級的老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四)舊傷復發醫療費:因舊傷復發、工傷康復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勞動能力鑒定費: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勞動能力鑒定費。[page]
(六)輔助器具配置費: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輔助器具配置費。
(七)喪葬補助金:經鑒定達1——4級的老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其中退休后死亡的老工傷人員,先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后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應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一)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的工傷,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及相關文件,輕傷必須有《企業工傷事故報表》、重傷必須有《企業工傷事故報告書》或企業主管部門的批復、原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工傷批復。
(二)1996年10月1日以后發生的工傷,需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原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或企業主管部門的批復。
(三)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五、預留費用
企業因宣告破產、改制、撤銷、解散或其他原因終止的,根據《貴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138號令)、《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貴陽市國有企業破產和改制重組職工分流安置暫行意見〉的通知》(筑府辦發[2004]52號)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轉發〈關于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勞社廳發[2009]32號)的精神,須預留工傷保險費用并一次性交參保繳費地社保經辦機構。預留費用標準如下:
(一)1——4級在職老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按其月發放標準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
(二)1——4級退休(職)老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按月發放標準預留10年。
(三)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發放標準預留10年。
(四)1——10級老工傷人員的舊傷復發醫療費,按本市上年度工傷職工平均工傷醫療費用預留10年。
六、其它
(一)本《意見》中未明確納入統籌支付的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項目,仍由原企業(或原渠道)支付。
(二)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的次月起,老工傷人員相關工傷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統籌后,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轉讓等情況的,由承繼單位按本《意見》規定承擔應由原企業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四)已移交貴陽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托管中心的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市托管中心收取的工傷保險預留費用全部移交市社保經辦機構。
其他托管機構按本《意見》第六條規定繳納預留費用后,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page]
(五)企業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企業或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將不符合老工傷條件人員的相關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撤消確認意見,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