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勞動爭議案解析

導讀:
所以被告還應支付原告5.25個月工資作為額外經濟補償金。2005年12月30日雙方雖然產生了爭議,但爭議的范圍僅限于合同的解除與否,而本次訴訟的爭議是拖欠工資的補發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2005年3月16日原告向勞動站投訴時效中斷,直至 2005年3月30日調解不成,勞動站信訪部電話告知原告可以提起仲裁,申訴時效重新起算。那么李XX勞動爭議案解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被告還應支付原告5.25個月工資作為額外經濟補償金。2005年12月30日雙方雖然產生了爭議,但爭議的范圍僅限于合同的解除與否,而本次訴訟的爭議是拖欠工資的補發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2005年3月16日原告向勞動站投訴時效中斷,直至 2005年3月30日調解不成,勞動站信訪部電話告知原告可以提起仲裁,申訴時效重新起算。關于李XX勞動爭議案解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 理 詞
尊敬的法官:
廣東XX律師事務所接受李XX委托,指派本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現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原告自1994年11月11日入職被告處工作,連續工作十多年,與被告之間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是從2004年1月31日至2005年1月31日。合同履行期間,被告2004年12月30日向原告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書》,聲稱懷疑原告收受供應商的賄賂,撤消原告原有職務,并要求等候處理;同時決定不再與原告續簽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要求原告2005年1月31日辦理離職手續。發出通知當日(2004年12月30日)被告要求原告離開,不允許其在工廠內出現,更無需打卡上班。原告對此多次提出異議,力爭恢復原合同,但沒有結果,無奈原告將工作交接之后離開被告處。據此,被告應支付原告以下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原告與被告的合同雖然于2005年1月31日到期,但2004年12月30日發出通知撤消原告的職務,并要求等候處理。從該通知的表面文字并不能看出被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之意,但事實上,在發出通知的當日,被告口頭示意,不允許原告打卡上班,要求立即離廠,并不允許其在被告處逗留。原告雖然多次找原告表示異議,但終無結果,工作交接之后被迫離開被告處。所以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是2004年12月30日被被告單方面解除,而不是2005年1月31日自然終止。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第二十八條,由用人單位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發給勞務工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勞務工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的,發給勞務工本人一個月的月工資,不滿半年的,發給發給半個月的工資。本案中原告自1994年11月11日入職被告處,算至離職日,連續工作了10年零1個月又20天,依照法律被告應支付10.5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此外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處經濟補償金。所以被告還應支付原告5.25個月工資作為額外經濟補償金。上述兩項補償金共計80221.2元。
四、原告認為本次勞動爭議申訴時效應從3月30日起計算。本次訴訟中存在以下5個時間點:2004年12月30日勞動合同被解除、2005年1月31日原被告雙方約定結算工資辦理離職手續、2005年3月16日原告向公民勞動站信訪部投訴、2005年3月24日原告委托廣東XX律師事務所致函給被告、 2005年3月30日公明勞動站信訪部工作人員電話告知原告可以提起仲裁(證據九《群眾來訪處理登記表》可證明)。2005年12月30日雙方雖然產生了爭議,但爭議的范圍僅限于合同的解除與否,而本次訴訟的爭議是拖欠工資的補發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只有被告2005年1月31日拒絕原告結算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時,原告才知被告根本不打算支付拖欠的薪金和經濟補償金,本次訴訟中的爭議才發生。2005年3月16日原告向勞動站投訴時效中斷,直至 2005年3月30日調解不成,勞動站信訪部電話告知原告可以提起仲裁,申訴時效重新起算。因原告不懂法律,投訴時主張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之后又刪去該項請求,但在勞動站調解過程中,原告屢次口頭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2004年3月24日原告委托羅XX律師發出的律師函(證據七)可證明原告此項請求,所以原告對于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亦在時效之內?!睹穹ㄍ▌t》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時效重新計算。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被告應補發給原告拖欠的2004年12月份工資,和2004年度業績薪酬,及上述兩項工資的25%作為經濟補償金。此外,被告還應支付給原告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院考慮和采納。
廣東XX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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