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制度的法律思考

導讀:
所謂勞動 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勞動仲裁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而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勞動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 算5。所謂最長勞動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能夠提起仲裁請示的最長期間。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制度的法律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勞動 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勞動仲裁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而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勞動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 算5。所謂最長勞動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能夠提起仲裁請示的最長期間。關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制度的法律思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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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勞動仲裁時效中止、中斷和最長時效的必要性
所謂勞動仲裁時效的中止是指在勞動仲裁時效的進行中,因不可抗力和其他原因導致時效不能進行,等到阻礙時效進行的原因消失后,仲裁時效繼續(xù)進行。所謂勞動 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勞動仲裁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而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勞動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 算5。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曾經行使過自己的請求權利,仲裁時效就可以重新計算,而不會因超過時效期間不被受理或駁回,導致請求權或實體 權利的喪失。所謂最長勞動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能夠提起仲裁請示的最長期間。由于勞動法對于時效中斷、中止和最長制度沒有明確規(guī)定,當勞動者在60日之后申 請勞動仲裁而被告知已超過勞動仲裁時效時,便會感到無法理解。因為他們從未放棄過要求解決問題的要求,他們的實體權利怎么就消失了呢?而由于失去了提起勞 動仲裁保護自己權利的途徑,使勞動者無法進一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便可能激化勞資雙方的矛盾,使一些勞動糾紛案件轉化為治安刑事案件,增加了社會不安 定因素。經過多年的實踐解決勞動爭議案件的實踐,筆者認為適時引入勞動仲裁時效中止、中斷和最長期間的規(guī)定已經具備條件和必要性,其原因在于:
第一,建立勞動仲裁時效中止、中斷和最長時效制度是與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相適應的需要。如前所述,訴訟時效制度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而勞動爭議案件作為民事案件的一種,卻不能適用時效中止、中斷和最長時效制度,與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不協(xié)調。
第二,建立勞動仲裁時效中止、中斷和最長時效制度,也有利于勞動糾紛的解決,減少了刑事案件的發(fā)生,促進社會的穩(wěn)定。由于建立了勞動時效的中止、中斷制 度,只要當事人能證明自己在60日內行使過自己的權利,或者因客觀原因不能行使自己的權利,就不會喪失請求權和勝訴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就可以通過法 律途徑解決糾紛,而不會出現(xiàn)因糾紛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由于有最長時效的限制,也不會使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間拖得過長,導致增加處理 的難度和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
第三,建立勞動仲裁時效中止、中斷制度,打消了用人企業(yè)通過拖延時間來達到消除義務的企圖。由于沒有建立時效中止和中斷制度,在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前,企 業(yè)只要能拖過60日,就可以利于不敗之地,就可以合法的不履行義務,這也是許多勞動爭議案件不能得到解決的根本原因。而一旦建立了時效中斷制度,只要勞動 者能證明自己在60日內行使過自己的權利,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企業(yè)的義務就不能免除,這也能促使企業(yè)自覺的履行義務。[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