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不予受理

導讀:
但也有少數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工作中存在不接受當事人申訴的情況,有的對當事人申訴做出不予受理決定后,不出具仲裁文書,有的出具仲裁文書不規范等,致使部分勞動爭議當事人投訴無門,影響了勞動爭議仲裁與法院審理工作的有效銜接,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監督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規范案件受理程序,杜絕不符合規定現象的發生。那么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不予受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也有少數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工作中存在不接受當事人申訴的情況,有的對當事人申訴做出不予受理決定后,不出具仲裁文書,有的出具仲裁文書不規范等,致使部分勞動爭議當事人投訴無門,影響了勞動爭議仲裁與法院審理工作的有效銜接,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監督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規范案件受理程序,杜絕不符合規定現象的發生。關于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不予受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一個時期以來,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了大量勞動爭議,特別是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少數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工作中存在不接受當事人申訴的情況,有的對當事人申訴做出不予受理決定后,不出具仲裁文書,有的出具仲裁文書不規范等,致使部分勞動爭議當事人投訴無門,影響了勞動爭議仲裁與法院審理工作的有效銜接,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為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做好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通知如下: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接受勞動爭議當事人提出的申訴,并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7號)第二十五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1993〕276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監督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規范案件受理程序,杜絕不符合規定現象的發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