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二手房合同風險需要規避

導讀: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代簽合同是經常遇見的事情,如果操作規范,這是法律允許的。那么,什么樣的情況會出現代簽二手房合同的風險,這些風險又應該如何規避呢?因此,代簽合同要求交易雙方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操作。這個案例,就是最典型的夫妻代簽合同帶來的風險。代簽委托書應經過公證李先生在簽訂購買二手房合同時,并不是所有產權人都在現場,但是中介公司為了促成交易,讓買賣雙方簽約,并聲明其他所有權人都同意出售,隨后讓房產所有權的其他人來對交易進行追認。那么代簽二手房合同風險需要規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代簽合同是經常遇見的事情,如果操作規范,這是法律允許的。那么,什么樣的情況會出現代簽二手房合同的風險,這些風險又應該如何規避呢?因此,代簽合同要求交易雙方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操作。這個案例,就是最典型的夫妻代簽合同帶來的風險。代簽委托書應經過公證李先生在簽訂購買二手房合同時,并不是所有產權人都在現場,但是中介公司為了促成交易,讓買賣雙方簽約,并聲明其他所有權人都同意出售,隨后讓房產所有權的其他人來對交易進行追認。關于代簽二手房合同風險需要規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現在人不在大連,合同讓我丈夫代簽一下。”如果買房前對方提出這樣的要求,請一定要留個心眼。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代簽合同是經常遇見的事情,如果操作規范,這是法律允許的。但是,如果操作不規范,事后無法證明賣方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委托關系,卻往往容易出現交易風險,尤其對于買方而言,可能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從去年開始,由于房價快速上漲,委托代理成為二手房近期糾紛的關鍵詞。那么,什么樣的情況會出現代簽二手房合同的風險,這些風險又應該如何規避呢?記者就此采訪了我市幾家二手房中介公司的資深經紀人。
夫妻之間代簽也需委托
代簽合同在二手房買賣時比較常見,這種交易方式本身也是被法律所允許的。除了常見的定金合同、房產買賣合同之外,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還可委托辦理房產轉移登記、代理還貸、退保、代理變更注銷房地產抵押登記、支付相關稅費等諸多事宜,都可實行代簽方式。代簽合同并不總是會出問題,但是在房價出現劇烈波動時,尤其是房價快速上漲時,賣方往往以代簽為借口終止合同。當然,也不排除有人惡意代簽合同。因此,代簽合同要求交易雙方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操作。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親人之間委托代簽形式最多,如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兄弟姐妹等,當然也有朋友之間委托。有一些人對代簽這種形式有些誤解,比如在出售共同財產時,法律規定需要所有產權人都到場簽訂買賣合同,但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有不少人認為丈夫或妻子可以代替對方簽字,但一旦產生糾紛,這種代簽的做法卻得不到法律的認可。
經紀人小李給記者講述了一個案例。吳先生和妻子將一套共有房產出售給何先生,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只有吳先生一人到場,雖然根據中介的要求吳先生在買賣合同的附件中注明妻子同意出售該房屋,但隨后不久吳先生便以妻子不同意出售房產為由而要求撤銷買賣合同。后經法院判決,交易合同無效,同時吳先生只需退回先期所收定金,而不必按照事先約定的“退一賠一”條款來執行。何先生既沒有得到賠償,還耽誤了買房的最佳時機。這個案例,就是最典型的夫妻代簽合同帶來的風險。
據了解,除了夫妻之間互為代簽經常引發糾紛之外,還有一些情況也容易出現問題。比如,親友或其他熟人借用房主的房產證、身份資料等,然后隱瞞房主將房屋私自出售;房屋共有人之一假冒其他共有人的簽名,或者偽造授權委托書,將房屋出售;賣房人為方便購房者看房,將房屋鑰匙留給中介公司,購房者誤認為中介公司有權代賣房屋而與其簽訂買賣居間協議;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名義與自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被繼承人的房屋賣給自己,在被繼承人去世分割遺產時引發糾紛。
為了確定買賣的二手房是不是共同財產,二手房在交易之前,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清房屋的產權歸屬,仔細審核房產證,必要時要向當地的房管局或建委查詢,看房屋是否登記為共有產權、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買方尤其應審核或查詢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的婚姻狀況與結婚時間,注意房屋是不是夫妻的共有財產。在很多情況下,盡管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為一人,但由于產權人已婚,而且結婚的時間早于取得房產證的時間,按照法律規定該房屋通常為其夫妻共有,轉讓時必須征得其配偶同意。
代簽委托書應經過公證
李先生在簽訂購買二手房合同時,并不是所有產權人都在現場,但是中介公司為了促成交易,讓買賣雙方簽約,并聲明其他所有權人都同意出售,隨后讓房產所有權的其他人來對交易進行追認。業內人士認為,如果房價上漲,其他所有權人可能會故意不進行追認而導致交易中斷,并致使買家利益受損。對于這種情況而言,買家要么暫緩簽約,要么簽約之后要求對方在規定時間內補齊相關文件。
張先生購買一套房產,在簽訂買賣合同時,產權人因故不能到場,由朋友幫助代簽,雖然中介出具了該產權人同意出售的證明,但張先生堅持要求對方對委托書進行公證之后才與之簽約。張先生的要求并非多此一舉,而是非常有必要的。業內人士表示,對于房屋所有權人實在是無法到場簽訂合同的,那么一定要求委托人提供產權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且該授權委托書必須經公證。簽約后,對方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應與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對于授權委托書公證的真偽情況,買方也應該根據其提供的信息具體核實,避免出現委托書造假的情況。境外人士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由領事館出具的公證書才具備法律效力。
即使委托人提供了產權人簽署的、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買家一定要了解代理人的代理范圍。買家必須要了解清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有多大,同時,其代理時限有多長。業內人士提醒買方,代理人通常可以代理的范圍包括簽訂定金合同、買賣合同、代理收取定金、辦理產權轉移、支付稅費、交房等十一項內容,不能超越代理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