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許可證的形式審查

導讀:
拆遷人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之前,必須具有所在地計劃委員會建設項目立項批準行政行為;土地管理行政機關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行政行為及城市建設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行政行為,只有三個前置的行政行為具備,方可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這樣就存在一個問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是否全面審查前置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還是只是形式審查,如果僅是形式審查,只要申請人具備三個前置行政行為,就應當發放行政許可證,如果全面審查,房屋拆遷管理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法規授權,這就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受理和審查增加了困難。那么拆遷許可證的形式審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拆遷人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之前,必須具有所在地計劃委員會建設項目立項批準行政行為;土地管理行政機關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行政行為及城市建設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行政行為,只有三個前置的行政行為具備,方可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這樣就存在一個問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是否全面審查前置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還是只是形式審查,如果僅是形式審查,只要申請人具備三個前置行政行為,就應當發放行政許可證,如果全面審查,房屋拆遷管理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法規授權,這就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受理和審查增加了困難。關于拆遷許可證的形式審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屋拆遷行政許可行政行為是一種復合行政行為,所謂復合行政行為,即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包含著另一個或多個具體行政行為,且后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是以前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也就是行政行為程序前置。
拆遷人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之前,必須具有所在地計劃委員會建設項目立項批準行政行為;土地管理行政機關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行政行為(或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及城市建設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行政行為,只有三個前置的行政行為具備,方可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
作為房屋拆遷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拆遷許可證時要認真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了三個前置行政程序,如果行政程序具備,并且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辦理房屋拆遷的條件,方可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這樣就存在一個問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是否全面審查前置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還是只是形式審查,如果僅是形式審查,只要申請人具備三個前置行政行為,就應當發放行政許可證,如果全面審查,房屋拆遷管理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法規授權,這就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受理和審查增加了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