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審查制度

導讀:
(二)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規定“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三)不屬于以醫療機構內部科室名義發布的醫療廣告。(四)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以下項目1、醫療機構第一名稱2、醫療機構地址3、所有制形式4、醫療機構類別5、診療科目6、床位數7、接診時間8、聯系電話。1至6項發布的內容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那么醫療廣告審查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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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審查制度
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一)責任單位省衛生廳醫療服務監管處(以下簡稱醫管處)
責任人承辦人A、承辦人B、處長、主管副廳長、處務會參加人員、、評審專家
(二)責任單位省衛生廳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審批中心)
責任人承辦人A、承辦人B、主任
二、審查權力行使依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主席令8屆第34號)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二)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26號令)第四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規定“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三、審查條件和標準
符合以下條件和標準的醫療機構申請應予批準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二)在各類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之前。
(三)不屬于以醫療機構內部科室名義發布的醫療廣告。
(四)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以下項目
1、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2、醫療機構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醫療機構類別
5、診療科目
6、床位數
7、接診時間
8、聯系電話。
1至6項發布的內容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五)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2、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3、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4、淫穢、迷信、荒誕的
5、貶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7、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四、所需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