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婚姻法》結婚登記制度的婚姻形態

導讀:
《婚姻法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婚姻法解釋二》第二條進一步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一經受理,經審查確實屬于無效婚姻,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無效的判決,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準許,以維護婚姻的嚴肅性。那么違反《婚姻法》結婚登記制度的婚姻形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婚姻法解釋二》第二條進一步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一經受理,經審查確實屬于無效婚姻,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無效的判決,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準許,以維護婚姻的嚴肅性。關于違反《婚姻法》結婚登記制度的婚姻形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無效婚姻的四種形態,第十一條規定了受脅迫可撤銷婚姻形態,但這兩個條文并未包含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所有形態,筆者依據《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列出錯誤登記的三種婚姻形態及各自危害,如下:
第一、代領結婚證,即男女一方或雙方未親自到場領取結婚證,而是由其他人持本人證件領取,該種形態導致包辦婚姻現象的出現。
第二、借用他人證件,冒領結婚證,該種形態往往是由于一方或雙方不具備結婚條件,使用他人證件領取結婚證,后果極易造成被領取證件的人構成重婚。
第三、騙婚,即使用偽造證件領取結婚證,以達到利用婚姻騙取財物的目的,后果不僅造成受害人財物的損失,更深的影響在于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
婚姻的要件具有強制性,不可能通過調解來確定一個本來無效的婚姻變成有效。有關婚姻效力的審理和判決直接決定婚姻的有效性,是相關人身、財產關系的基礎,具有嚴肅性,不能隨意變更和撤銷,也不因一方當事人的意志而隨意轉移。判決一經宣判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對此是不可提出上訴的。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關系則不是基礎性問題,屬于可調解和上訴的范疇。《婚姻法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婚姻法解釋二》第二條進一步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一經受理,經審查確實屬于無效婚姻,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無效的判決,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準許,以維護婚姻的嚴肅性。同時,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處理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上訴。
對于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第一、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后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愿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在行政救濟途徑中,除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外,提起行政救濟主體也因錯誤登記類型的不同而加以區分,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第二、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后,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