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體現在哪

導讀:
我國《合同法》第365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這是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對其所作的分類。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系。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那么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體現在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365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這是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對其所作的分類。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系。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關于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體現在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條中規定了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以撤消贈與,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因為需要注意的是:贈與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當事人雙方有贈與財產和接受贈與財產的合意。那么贈與合同就宣告成立,轉移財產只是該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兩種特殊的贈與合同,即具有救災,扶貧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當事人只要有承諾,就不得反悔。
我國《合同法》第365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
合同的標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勞務或服務。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合同法第366條)
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轉移占有權,不轉移所有權及其他權利。
《合同法》第372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否則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權,不想有所有權或者其他的物權。
4、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說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標的物為標準的,這樣的合同屬于實踐合同。
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這是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對其所作的分類。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系。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