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相同嗎

導讀: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是不一樣的,是相對而言的合同類型。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一,實踐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標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當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而在于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成立。那么新的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相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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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實踐合同是一種不同于本票合同的合同,通過交付標的物可以成立的合同,以完成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實際履行。那么新的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是否相同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是不一樣的,是相對而言的合同類型。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合同才能成立。
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委托等屬于諾成合同。而借款、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于實踐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
2、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實踐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實踐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標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當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而在于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成立。對于諾成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對于實踐合同而言,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實踐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標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給付的時間
實踐合同的成立,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相應地,實踐合同的成立時間亦為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之時。相反,諾成合同的成立時間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時。
第三,實踐合同中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是先合同義務
實踐合同中交付與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行為的意義與諾成合同中相應行為的意義完全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會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并非當事人的給付義務,而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
第九條訂立合同的能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