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訂金和合同定金不一樣可以退嗎

導讀:
收據是不履行合同的一種約定,如果合同不生效,則按收據為準。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當事人之間雖有交付定金的約定,但并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不能使用定金罰則,因為此時尚不能確認定金合同有效成立。如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即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應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交付方。雙方應當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處理。那么收據訂金和合同定金不一樣可以退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收據是不履行合同的一種約定,如果合同不生效,則按收據為準。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當事人之間雖有交付定金的約定,但并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不能使用定金罰則,因為此時尚不能確認定金合同有效成立。如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即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應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交付方。雙方應當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處理。關于收據訂金和合同定金不一樣可以退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收據是不履行合同的一種約定,如果合同不生效,則按收據為準。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1)須有定金的實際交付。當事人之間雖有交付定金的約定,但并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不能使用定金罰則,因為此時尚不能確認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須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時,才會發生定金罰則的適用。如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即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應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交付方。雙方應當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處理。
(3)須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實。不履行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的行為。
那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這時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適用定金罰則和違約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為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其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是不可并罰的。《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定了當合同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時,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發布的《關于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后,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