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收據內容包括什么

導讀: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其超過部分為無效。當事人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定金罰則的適用。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未寫明定金罰則的,也必須注明一方當事人所預交的款項為定金。只有主合同有效時,才會發生定金罰則的適用。如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即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應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交付方。雙方應當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處理。那么合同定金收據內容包括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其超過部分為無效。當事人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定金罰則的適用。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未寫明定金罰則的,也必須注明一方當事人所預交的款項為定金。只有主合同有效時,才會發生定金罰則的適用。如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即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應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交付方。雙方應當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處理。關于合同定金收據內容包括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定金的交付期限可以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前的任一時間,但不能遲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擔保法》第 91條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其超過部分為無效。
當事人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定金罰則的適用。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未寫明定金罰則的,也必須注明一方當事人所預交的款項為定金。如未寫明“定金”字樣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擔保法解釋》第118條也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須有定金的實際交付。當事人之間雖有交付定金的約定,但并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不能使用定金罰則,因為此時尚不能確認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須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時,才會發生定金罰則的適用。如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即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應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交付方。雙方應當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處理。
3、須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實。不履行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的行為。
那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這時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適用定金罰則和違約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為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其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是不可并罰的。《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定了當合同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時,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