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擔保的特點以及作用包括哪些內容

導讀:
定金擔保的作用①定金是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按照法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然,采取定金擔保,違約一方仍然要按具體情況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不能以定金代替。那么定金擔保的特點以及作用包括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定金擔保的作用①定金是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按照法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然,采取定金擔保,違約一方仍然要按具體情況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不能以定金代替。關于定金擔保的特點以及作用包括哪些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信很多的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會遇到過需要支付一定的定金作為擔保,比如說比較常見的有租賃合同,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一般出租的人會要求交付一定的定金,定金擔保是指債權人以一定的金錢來保證債的履行的擔保,定金擔保實際上是物的擔保的一種特殊形態,所以說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定金擔保的特點
1、定金擔保限于合同債務的履行擔保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的履行,均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單務合同的債務人,為擔保自己債務的履行,也可以向債權人給付定金。
合同債務以外的債務的履行,例如,因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的履行,不適用定金擔保。所以,定金擔保為一種純粹的擔保合同債務履行的方式。
2、定金擔保的設定人限于被擔保的主合同的當事人
以保證擔保債務的履行時,保證人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抵押、質押擔保債務的履行時,抵押人、出質人可以為債務人,也可以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定金擔保不得由合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設定,定金擔保的設定人僅限于被擔保的合同的當事人;
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合同債務的履行,而向定金擔保的主合同債權人給付定金的,不發生定金擔保的效力。所以,定金擔保是合同債務人的自己擔保。
3、定金擔保是金錢質的一種,為金錢擔保
所謂金錢質即將金錢作為質物并向他人轉移金錢的占有,以此擔保某種行為的一種擔保方式。典型的金錢質有定金、開戶保證金、信用證開證保證金、訂金、封金、賬戶質押等。金錢質的特點是:
①轉移金錢的占有關系。
擔保人向被擔保人交付金錢為質權設立的標志,沒有實際交付則沒有質權。
②以金錢這種特殊的動產作為質物。
金錢是一般等價物,其特性與一般的財產有較大的差別。物權理論將金錢作為動產對待,但認為金錢只是特殊動產。
③出質物所有權不轉移
雖然金錢是種類物,但在成立金錢質后,交付的金錢只能認為是由接受的一方信托占有,金錢成為信托財產,占有人沒有所有權。這與一般的金錢所有權隨占有轉移存在重大區別。
4、定金對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有擔保效果
定金擔保是由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但定金擔保成立后,其擔保效力不限于擔保定金給付人履行債務,而且包括擔保定金接受人履行對待給付義務。一旦定金接受人不能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應當向定金給付人雙倍返還定金。
在這個意義上,定金給付人以向定金接受人移轉定金權利為代價,相應取得定金接受人雙倍返還定金以擔保自己債務履行的允諾。實際上,定金的設定客觀上對被擔保的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有擔保效果。其他擔保方式與其相比不同,如抵押、質押,都是對債權人的擔保,擔保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履約。
定金擔保的作用
①定金是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
按照法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雙方當事人為了避免定金罰則的制裁,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的義務,這就體現了定金的擔保作用。當然,采取定金擔保,違約一方仍然要按具體情況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不能以定金代替。
②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種證明
定金是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履行而約定的,其比例不得超過合同目標總額的20%。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時起生效。
③定金具有預先支付的作用
當合同履行后,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權收回定金,或者折抵價款。在后一種情況下,定金又起到了預先支付的作用。
但是,這與預付款是不同的。預付款不起擔保作用,不存在不返還或雙倍返還的問題,它只是一種結算辦法,在合同履行后進行結算時多退少補。
因此,在訂立合同時,預先支付的錢款是定金還是預付款必須明確,以免引起糾紛。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