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數額低于約定數額可以要求增加嗎

導讀:
當事人接受了不足額的定金,實際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額即為定金范圍,對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無權再要求對方補交。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那么定金數額低于約定數額可以要求增加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接受了不足額的定金,實際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額即為定金范圍,對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無權再要求對方補交。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關于定金數額低于約定數額可以要求增加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定金合同訂立后,實踐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況較少,少交的情況卻時常出現。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時生效,所以,對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強制履行。當事人接受了不足額的定金,實際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額即為定金范圍,對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無權再要求對方補交。因此,不論是多交還是少交定金,只要對方當事人接受了,就視為定金的數額發生了變化。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二、定金罰則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三、定金的限額
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2、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 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定說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