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面積有誤差,可否要求退還定金

導讀:
后原告經(jīng)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調查得知,上述房屋的實際建筑面積為87.58平米,原告即向被告提出不再購買上述房屋,并要求被告返還意向金,但被告不同意返還,稱該款已交第三人,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意向金10000元。庭審中,法院追加第三人黃某參加訴訟。法院審理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居間服務過程中雖有一定的瑕疵,但鑒于被告收取原告的意向金已轉交給第三人,故應由第三人黃某在判決生效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定金10000元。那么實際面積有誤差,可否要求退還定金。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原告經(jīng)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調查得知,上述房屋的實際建筑面積為87.58平米,原告即向被告提出不再購買上述房屋,并要求被告返還意向金,但被告不同意返還,稱該款已交第三人,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意向金10000元。庭審中,法院追加第三人黃某參加訴訟。法院審理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居間服務過程中雖有一定的瑕疵,但鑒于被告收取原告的意向金已轉交給第三人,故應由第三人黃某在判決生效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定金10000元。關于實際面積有誤差,可否要求退還定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延伸閱讀:合同法全文
案情簡介:
2009年6月12日,原告楊某與被告上海某房屋中介公司簽訂了房產(chǎn)居間合同一份,原告委托被告居間購買本市浦東新區(qū)(原南匯區(qū))滬南路2688弄196號301室房屋(產(chǎn)權人系第三人黃某),被告在該合同上明確上述房屋建筑面積為89平米,房屋總價為人民幣1,020,000元。簽約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意向金10000元。后原告經(jīng)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調查得知,上述房屋的實際建筑面積為87.58平米,原告即向被告提出不再購買上述房屋,并要求被告返還意向金,但被告不同意返還,稱該款已交第三人,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意向金10000元。
庭審中,法院追加第三人黃某參加訴訟。第三人承認收取了定金10000元,但第三人只知道原先房價為1005000元,而后被告打電話給第三人稱:原告不要買該房了,于是第三人以970000元的低價將該房屋出售給了他人,由于原告違約第三人遭受了實際損失,故第三人有權沒收該定金。
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居間服務過程中雖有一定的瑕疵,但鑒于被告收取原告的意向金已轉交給第三人,故應由第三人黃某在判決生效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定金10000元。
律師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第三人是否有權收取原告轉交的意向金。根據(jù)事實,被告與原告就涉案房屋簽訂的居間合同及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居間合同,在房屋總價、建筑面積、定金數(shù)額上均存在差異,原告在簽訂居間合同三日后以房屋面積不符為由電話通知被告不再購買該房屋,并不違反合同約定構成違約,故第三人無權收取意向金,被告在服務過程中雖有小瑕疵,但該意向金畢竟是由第三人收取,所以理應由第三人返還原告意向金,法院判決完全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