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兩次贈與效力糾紛案

導讀:
房屋兩次贈與效力糾紛案 葛英第原有南房2間、東房2間、西房1間。痊愈后,葛英第決定將其所有的房屋6間贈與其長女葛玉龍,雙方經過縣公證處公證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理由是,葛英第自愿將北房1間贈與葛寶英,并且雙方已將贈與合同公證,葛英第的行為是對自己財產的合法處分,故贈與合同是有效的,至于未辦理房屋的過戶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從案情來看,葛英第向葛寶英、葛玉龍贈與房屋的意思表示明確,而葛寶英、葛玉龍也表示接受贈與,并且雙方當事人都到當地的公證部門辦理了公證,符合《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因此,兩個贈與合同都依法成立。那么房屋兩次贈與效力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屋兩次贈與效力糾紛案 葛英第原有南房2間、東房2間、西房1間。痊愈后,葛英第決定將其所有的房屋6間贈與其長女葛玉龍,雙方經過縣公證處公證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理由是,葛英第自愿將北房1間贈與葛寶英,并且雙方已將贈與合同公證,葛英第的行為是對自己財產的合法處分,故贈與合同是有效的,至于未辦理房屋的過戶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從案情來看,葛英第向葛寶英、葛玉龍贈與房屋的意思表示明確,而葛寶英、葛玉龍也表示接受贈與,并且雙方當事人都到當地的公證部門辦理了公證,符合《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因此,兩個贈與合同都依法成立。關于房屋兩次贈與效力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屋兩次贈與效力糾紛案
【案情介紹】
葛英第原有南房2間、東房2間、西房1間。承租人錢偉春在承租期間建北房1間,因拖欠租金,錢偉春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將北房折價給葛英第。1999年7月15日,有關部門將南房2間、東房2間、西房1間及北房1間的產權登記在葛英第的名下。
1999年11月16日,葛英第自愿將北房1間贈與侄女葛寶英,后雙方到縣公證處辦理了公證。但葛寶英沒有實際占有使用該房,也沒有到國家有關房屋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2000年5月葛英第患病,其長女葛玉龍細心照料。痊愈后,葛英第決定將其所有的房屋6間贈與其長女葛玉龍,雙方經過縣公證處公證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2001年2月17日,葛英第去世。同年,葛寶英發現葛玉龍居住在北房內,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葛寶英訴稱:北房1間早已贈與我,并且我與伯父已到公證部門將贈與合同公證,不能因為我未搬到房屋內居住而剝奪我的權利。其要求法院確認其對北房享有所有權。葛玉龍辯稱:父親已將所有的房屋贈與我,我們也到當地的公證部門將贈與合同辦理了公證,并且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況且事先我也根本不知道父親已將北房1間贈與葛寶英。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應以登記為準,我應享有北房的所有權。
【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1999年,葛英第自愿將北房贈與侄女葛寶英的贈與行為合法有效。理由是,葛英第自愿將北房1間贈與葛寶英,并且雙方已將贈與合同公證,葛英第的行為是對自己財產的合法處分,故贈與合同是有效的,至于未辦理房屋的過戶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2000年,葛英第在病愈后又將全部房屋(含北房)贈與女兒葛玉龍,這屬于對贈與財產的二次處分,故此贈與行為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對北房的再次贈與無效,對其他房屋的贈與有效,葛寶英可以請求房產管理部門對北房的過戶登記予以注銷。因此,法院應依法支持葛寶英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葛英第自愿將北房贈與侄女葛寶英的贈與行為合法有效。雙方的贈與合同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經過當地公證部門的公證。雖說未辦理房屋的登記手續,但那只是合同中的履行問題,與合同的效力無涉。2000年,葛英第將全部房屋(含北房)贈與女兒葛玉龍的行為有效,理由是葛英第將全部房屋贈與女兒葛玉龍是基于自愿的,并且葛玉龍辦理了房屋登記,房屋的所有權移轉應以登記為標準。因此,兩個贈與合同都有效。但后一贈與合同已辦理了登記,法律理應保護,法院應駁回原告葛寶英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同一房屋兩次贈與的效力問題。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關于本案的贈與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葛英第與葛寶英、葛玉龍的贈與合同是否成立?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從案情來看,葛英第向葛寶英、葛玉龍贈與房屋的意思表示明確,而葛寶英、葛玉龍也表示接受贈與,并且雙方當事人都到當地的公證部門辦理了公證,符合《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因此,兩個贈與合同都依法成立。
二是葛寶英可否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的財產?在贈與合同成立后,根據《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贈與人如果未按照約定交付贈與物,應向受贈人承擔違約責任。葛英第與葛寶英的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并且雙方當事人將贈與合同辦理了公證,因此,葛寶英有權要求葛英第交付贈與的房屋。但是,本案中的贈與人已于2001年2月17日死亡,其已不具有交付房屋的能力,也就更談不上承擔違約責任問題了。
三是誰能取得北房的所有權?《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而房地產的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從本案來看,葛英第雖然將北房贈與葛寶英,但雙方未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該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葛寶英不能對該房享有所有權。2000年,葛英第將全部房屋(含北房)贈與女兒葛玉龍,且雙方當事人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因此,葛玉龍應當對北房享有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