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履行有何特點

導讀:
實際履行也稱為強制履行、繼續履行。實際履行具有如下特點:第一,實際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是否請求實際履行是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實際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并用。實際履行也是我國《合同法》第60條關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規定的具體體現。不過對實際履行的適用,我國合同法區分了金錢債務和非金錢債務兩種情況。依此規定履約方當事人可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違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辯。那么實際履行有何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際履行也稱為強制履行、繼續履行。實際履行具有如下特點:第一,實際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是否請求實際履行是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實際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并用。實際履行也是我國《合同法》第60條關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規定的具體體現。不過對實際履行的適用,我國合同法區分了金錢債務和非金錢債務兩種情況。依此規定履約方當事人可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違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辯。關于實際履行有何特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際履行也稱為強制履行、繼續履行。作為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實際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實際履行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實際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一方違反合同后,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也有權要求其承擔支付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等責任。是否請求實際履行是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實際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并用。因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債務人不能再負履行義務,所以它是與實際履行對立的補救方式。
第二,實際履行的基本內容是要求違約方繼續依據合同規定作出履行。實際履行也是我國《合同法》第60條關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規定的具體體現。不過對實際履行的適用,我國合同法區分了金錢債務和非金錢債務兩種情況。
金錢債務是指債務人給付貨幣來履行債務的債。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的種類物,其特性決定了金錢債務不得以實物或勞務來替代貨幣給付義務,除非債權人明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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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依此規定履約方當事人可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違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辯。司法實踐中,如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貨物后買方不支付貨款,賣方有權要求買方繼續履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到期未能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時,出借人仍然有權要求其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承租出租人的財產后,無正當理由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繼續履行,即支付租金。
對于非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與金錢債務有所不同,即非金錢債務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替代履行。
《合同法》第l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依此規定非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可轉化為損害賠償。非金錢債務中對于履約方繼續履行的請求,違約方可行使抗辯權。
《合同法》第l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