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有何要要件

導讀:
在強制履行情形下,雖然債務人履行的仍然是原合同債務,但并非其自動履行合同,而是由國家強制其履行,所以,強制履行屬于違約責任方式,而不是單純的義務履行。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必須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存在違約行為。金錢債務必須實際履行,除非債權人明確同意,否則不能以實物或勞務替代金錢債務的履行,且對于金錢債務來說,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免責事由。如出賣人一物二賣,特定標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強制出賣人實際履行將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有何要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強制履行情形下,雖然債務人履行的仍然是原合同債務,但并非其自動履行合同,而是由國家強制其履行,所以,強制履行屬于違約責任方式,而不是單純的義務履行。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必須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存在違約行為。金錢債務必須實際履行,除非債權人明確同意,否則不能以實物或勞務替代金錢債務的履行,且對于金錢債務來說,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免責事由。如出賣人一物二賣,特定標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強制出賣人實際履行將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關于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有何要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強制履行,作為一個與“任意履行”相對應的概念,《合同法》上規定為繼續履行,學理上又稱為強制實際履行,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請求法律強制其按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在強制履行情形下,雖然債務人履行的仍然是原合同債務,但并非其自動履行合同,而是由國家強制其履行,所以,強制履行屬于違約責任方式,而不是單純的義務履行。
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必須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存在違約行為。強制履行作為一種違約責任,以發生違約行為為前提。違反義務才承擔責任,合同尚處于義務履行階段時,談不上責任承擔問題、第二,須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合同債務、強制履行是一種可供當事人選擇的違約救濟方式,債權人不提出請求,裁判機關不能依職權作出決定。第三,須債務人能夠繼續履行合同。強制履行的前提條件是合同能夠實際履行,如果合同存在法律土或事實上不能履行之情形,只能在強制履行之外采取其他違約救濟方式。
金錢債務必須實際履行,除非債權人明確同意,否則不能以實物或勞務替代金錢債務的履行,且對于金錢債務來說,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免責事由。金錢債務如發生履行遲延,債權人無需為損害之證明,徑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支付遲延利息。《德國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如果債務限于支付一定金額時,由于遲延而發生的損害賠償,除有關交易和保證的特別規定外,僅得判令支付法定利率的利息。”《日本民法典》第419條規定:“不履行以金錢為標的之債務,其損害賠償款,依法定利率定之。但約定利率超過法定利率者,依約定利率為之。”我國法律對遲延履行金錢之債之損害賠償額,沒有明確規定,僅司法解釋規定在當事人未作約定時,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一計算。筆者認為,遲延履行金錢之債之損失,如果合同中未作特別約定的,應限于逾期貸款利息,對于債權人收回金錢再行運作的可得收益,不屬債務人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損失,不應賠償。
金錢之債,不生不能履行問題,但非金錢債務的強制履行,卻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了三種限制情形:
1、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按合同約定履行將違反法律規定,如:(1)合同標的物為禁止流通物。如買賣雙方訂立合同以后,合同標的物被國家禁止流通而成為禁止流通物的。(2)債務人破產。債務人破產時,如果強制破產企業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實際上等于賦予債權人以優先權,與破產法債權人平等受償之規定相違背。(3)特定標的物己經被他人善意取得。如出賣人一物二賣,特定標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強制出賣人實際履行將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4)債務系自然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自然債務不能夠強制履行。(5)貨運合同。貨物運輸合同中,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變質、損壞、滅失的,承運人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有法定免責事由的除外),不負強制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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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不能履行指標的已客觀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如:(1)特定合同標的物滅失。如一幅獨一無二的名畫被大火燒成灰燼。(2)債務人實際喪失了履行能力。如承攬合同的承攬方沒有能力完成高標準的工作,演員失聲無法履行演出合同,建筑施工企業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履行合同過程中喪失承包工程所需之相應資質等。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直接強制履行。這主要是指基于人身信任關系所訂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授課合同等,以及提供勞務的合同,如雇傭合同等。對于這一些合同,由于其涉及債務人的人身權益和人身自由問題,如果允許以實際履行合同債務為由強制債務人履行合同,將侵犯債務人的人身權利和人身自由,所以,對于此類合同,只能以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實際履行。
適用強制履行違約救濟方式不僅要考慮違約方是否能夠實際履行,還要考慮實際履行在經濟上是否合理。如果實際履行費用過高,造成經濟上的浪費,則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訴訟請求將不能得到支持。如一艘油船在一場暴風雨中沉人海中,盡管把它從海底打撈上來是可能的,但打撈上來后繼續將油運至目的地的費用要遠遠超出油本身的價值,此時,托運人不得請求承運人繼續履行合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司法實踐中,判斷強制履行費用是否過高,既要根據實際履行所需成本與履行結果的比較,又要考慮受害人獲取該結果與其合同正常履行的預期收益的比較,以及如果不繼續履行可能造成的損害(包括對受害人的信用、信譽的損害)與進行履行所挽回的損害的比較)如果成本太高,就不宜強制履行。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實際履行的,喪失強制履行請求權、法律規定債權人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權必須于合理期限內行使,目的在于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有利于穩定交易關系。合理期限如何確定,應當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加以判斷。對于合同標的物具有較強季節性、時鮮性的,季節過后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的,可以認定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如甲乙簽訂蘋果購銷合同,約定秋季乙購買甲果園)所產蘋果,屆期乙將蘋果另行高價出售給他人,但甲于春節前后才要求乙供貨,這種情況下應認定債權人甲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實際履行,其關于強制乙實際履行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追究乙承擔實際履行以外的違約責仟
強制履行責任適用的違約行為形態包括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及部分履行,在違約方已經作出了履行的情況下,如果只是不符合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如合同約定用船運方式將貨物送達日的地,但債務人實際以鐵路運輸的方式送達目的地)的約定,則不適用強制履行。關于強制履行的具體形式,主要指繼續履行合同,繼續履行之請求屬本來的履行請求,指債務人沒有履行而強制其履行、修理、更換、重作是針對不適當履行所采取的補救措施,因其也能實現實際履行的功能,也可以包括于強制履行范疇之中,相對于作為“本來的履行請求”之繼續履行,可稱為“補救的履行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