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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之后履行方式會改變嗎

于海明律師2021.12.31467人閱讀
導讀:

”4、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而發生情事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因此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一方面,如果情事變更發生在合同訂立時,就應認為當事人已認識到發生的事實,而當事人仍以對自己不利的已變更的情事作為合同的內容,就表明當事人自愿承擔風險,所以事后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才發生情事變更,由于此時合同關系已經消滅,所以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那么合同變更之后履行方式會改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4、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而發生情事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因此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一方面,如果情事變更發生在合同訂立時,就應認為當事人已認識到發生的事實,而當事人仍以對自己不利的已變更的情事作為合同的內容,就表明當事人自愿承擔風險,所以事后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才發生情事變更,由于此時合同關系已經消滅,所以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關于合同變更之后履行方式會改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全面履行原則

即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又叫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這項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一般應親自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標的適當,即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勞動應符合合同約定或交易慣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地點適當,即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而部分不履行,如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賣方向買方交付100噸鋼材,如果賣方只向買方交付了500噸鋼材,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2、誠實信用原則

是指合同當事人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約定之外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一項合同義務,雖然當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沒有約定此義務,但任何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時都必須遵守。

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包括:

(1)通知義務,如一方因客觀情況必須變更合同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都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2)協助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對待對方的事務,不僅要嚴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要配合對方履行義務,這項義務主要是針對債權人而言的,但又是有利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

(3)保密義務,如在勞動合同中,工程技術人員不能泄露公司開發的新產品的秘密,這項義務在技術合同中顯得尤為突出;

(4)提供必要的條件,這項義務與協助義務密切聯系,如在出賣名畫過程中,賣方應采取妥善的保護、包裝措施,使買方安全攜帶,再如賣方送貨上門時,買方應本著方便卸貨及倉儲的原則,提供場地設施;

(5)防止損失擴大,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雙方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而不管這種損失的造成是否與自己有關。

3、經濟合理原則

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應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而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這項原則在合同法中有很多體現,如《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情事變更原則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而發生情事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因此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這項原則的產生根據是誠實信用原則,它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運用。例如,在甲乙簽訂一份分期交貨的設備買賣合同后,由于制作設備的主要原材料市場價格暴漲,超過簽約時的價格近4倍,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賣方就將承受近90萬元的損失,因此根據情事變更原則,本案應修改合同,將設備價格適當提高,或者解除合同。

二、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條件

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具有情事變更的客觀事實。情事泛指作為法律行為成立基礎或環境的一切客觀事實;變更是指情事在客觀上發生了異常變動。而情事變更不僅包括交易和經濟情況的變化,也包括非經濟事實的變化。

2、情事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終止以前。一方面,如果情事變更發生在合同訂立時,就應認為當事人已認識到發生的事實,而當事人仍以對自己不利的已變更的情事作為合同的內容,就表明當事人自愿承擔風險,所以事后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才發生情事變更,由于此時合同關系已經消滅,所以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3、情事變更非當事人所能預見。如果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就表明他承擔了事件發生的風險,因此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如果當事人對情事變更事實上沒有預見,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可以預見,那么仍然不能主張情事變更。

4、情事變更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即雙方當事人對于情事變更沒有過錯。而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可分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事件三種。

5、因情事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情事變更發生后通常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就會對當事人明顯有失公平,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這里必須把握好“度”,即情事變更必須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極不均衡,如果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影響輕微,就不能適用這項原則。

三、合同變更之后履行方式會改變嗎

如果認為守約方訴請解除合同后在訴狀送達違約方的條件下就喪失了請求繼續履行的基礎確有不妥,畢竟在訴求解除合同過程中是否符合解除的條件以及能否實現解除的效果需要法院予以判斷,在判決尚未生效時一切均屬未知。另外從訴訟法的角度來判斷,當事人通常來講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是有權變更訴求的,這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如果不支持,其實質上就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求變更的權利,使得這種法定權利徒有其表。因此,個人以為當訴訟中守約方由訴求解除合同又變更請求繼續履行時,如果符合繼續履行條件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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