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第三人的各種知識

導讀:
本案中江蘇某集團公司的法律地位應屬于上述合同第三人中的第二類,即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因在本案所涉合同簽訂時,江蘇某集團公司并非合同一方當事人,只是在合同履行中,江蘇某集團公司主動向本案原告承諾承擔還款責任,履行合同中債務人應履行的義務。債權人不能直接將第三人作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債務轉移第三人的各種知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中江蘇某集團公司的法律地位應屬于上述合同第三人中的第二類,即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因在本案所涉合同簽訂時,江蘇某集團公司并非合同一方當事人,只是在合同履行中,江蘇某集團公司主動向本案原告承諾承擔還款責任,履行合同中債務人應履行的義務。債權人不能直接將第三人作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債務轉移第三人的各種知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類是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該類第三人主要指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合同權利或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我國合同法第64、65條涉及到履行中第三人的情況:一是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二是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第三類是合同權利義務轉移時的第三人。這類第三人主要表現為:一是合同當事人在不變更合同內容的基礎上變更權利義務主體并維持原合同關系;二是變更合同主體,即合同的權利人或義務人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第四類是合同保全中的第三人。
第五類是合同侵權時的第三人。
本案中江蘇某集團公司的法律地位應屬于上述合同第三人中的第二類,即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因在本案所涉合同簽訂時,江蘇某集團公司并非合同一方當事人,只是在合同履行中,江蘇某集團公司主動向本案原告承諾承擔還款責任,履行合同中債務人應履行的義務。
2、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65條的規定涉及的就是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問題。第三人在債務履行承擔中只是履行主體,并未成為合同的當事人。一般是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債務人與第三人協議或三方協議由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在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中,債務人是明知的,第三人也是依約定承擔履行債務人的義務。如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仍應由合同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不能直接將第三人作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江蘇某集團公司主動向某汽車公司出具承諾函,自愿承擔向某汽車公司還款責任的行為顯然不屬于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因本案無證據證明債權人某汽車公司與債務人某汽車板廠協議、債務人某汽車板廠與第三人江蘇某集團公司協議或三方協議約定由第三人江蘇某集團公司代債務人某汽車板廠履行債務,且債務人某汽車板廠并不知道第三人江蘇某集團公司愿代其履行合同義務,在第三人江蘇某集團公司向某汽車公司出具承諾函的同時,債務人某汽車板廠也向某汽車公司出具承諾函繼續表示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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