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入住時要交納哪些費用?

導讀:
目前,一些項目的開發商在入住時向業主收取水、電、氣等入戶費,這種做法是否合理,我國各地的規定并不相同。開發經營者不得超過標價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所以,所有基礎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和安裝費用都應包含在房價之內,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時另行收取的,都屬于不得收取的“未予標明的費用”。在廣州,廣州市物價局1999年7月23日發布的《關于明確廣州市物業管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在銷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確配套而新增加的設施,可收取下列費用,已明確的配套項目不得重復收取。那么業主在入住時要交納哪些費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一些項目的開發商在入住時向業主收取水、電、氣等入戶費,這種做法是否合理,我國各地的規定并不相同。開發經營者不得超過標價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所以,所有基礎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和安裝費用都應包含在房價之內,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時另行收取的,都屬于不得收取的“未予標明的費用”。在廣州,廣州市物價局1999年7月23日發布的《關于明確廣州市物業管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在銷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確配套而新增加的設施,可收取下列費用,已明確的配套項目不得重復收取。關于業主在入住時要交納哪些費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一些項目的開發商在入住時向業主收取水、電、氣等入戶費,這種做法是否合理,我國各地的規定并不相同。下面我們分別以北京、廣州二地為例談一下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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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
在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號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開發經營者不得超過標價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第七條規定:“住宅開發成本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地費、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附屬工程費和間接費用。”所以,所有基礎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和安裝費用都應包含在房價之內,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時另行收取的,都屬于不得收取的“未予標明的費用”。
此外,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規劃市區內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凡在北京市規劃市區內興建民用、工業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統一‘四源’設施的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前款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是指自來水廠、煤氣廠、供熱廠、污水處理廠建設費。‘四源’建設費包括在建設項目總投資內。”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繳納‘四源’建設費后,北京市有關市政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時根據交費范圍和協議提供相應的‘四源’設施,但從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上述規定明確說明不論是“四源”主干線,還是到具體項目的“支管”,費用都應由房地產商承擔。由此,開發商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示在交房時另行收取的費用,而在實際交房時向業主收取水、電、氣入戶費不合理的,業主可以拒交。
在廣州,廣州市物價局1999年7月23日發布的《關于明確廣州市物業管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在銷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確配套而新增加的設施,可收取下列費用,已明確的配套項目不得重復收取。
(1)公共防盜門費:按實際支出分攤,并需出示有關費用憑證。
(2)有線電視初裝費:300元/戶。
(3)管道煤氣初裝費:多層住宅3000元/戶;高層住宅3500元/戶。上述收費,物業公司必須向分管物價管理部門申報批準后,領取《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始得收取,并接受業主及物價管理部門的監督。因此,在廣州對于合同中沒有明確配套的設施,開發商收取相關費用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