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后主張未曾搬離,房屋接管單被鑒定為真,賠償未獲支持

導讀:
近日,市第二中級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沒有支持王某的訴求。司法鑒定查明真相 原審審理中,應王某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簽名字跡是否王某所寫作出鑒定。法院在向復核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委托書要求王某予以配合鑒定時,王某表示因無力支付鑒定費,加之現有證據可以證明空房接管單系偽造,不再申請復核鑒定。綜上,法院認定并無證據證明閘北動拆遷公司實施了損害王某財產的侵權行為,據此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市二中院認為,閘北動拆遷公司與王某簽署空房接管單后拆除了系爭房屋,因王某認為該房屋內電腦配件等財物遭損壞,據此上訴要求閘北動拆遷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房屋拆除后主張未曾搬離,房屋接管單被鑒定為真,賠償未獲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市第二中級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沒有支持王某的訴求。司法鑒定查明真相 原審審理中,應王某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簽名字跡是否王某所寫作出鑒定。法院在向復核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委托書要求王某予以配合鑒定時,王某表示因無力支付鑒定費,加之現有證據可以證明空房接管單系偽造,不再申請復核鑒定。綜上,法院認定并無證據證明閘北動拆遷公司實施了損害王某財產的侵權行為,據此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市二中院認為,閘北動拆遷公司與王某簽署空房接管單后拆除了系爭房屋,因王某認為該房屋內電腦配件等財物遭損壞,據此上訴要求閘北動拆遷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房屋拆除后主張未曾搬離,房屋接管單被鑒定為真,賠償未獲支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來源:上海法治報 2010年9月6日 A06:法治庭審 作者:劉海
房拆了,被拆遷人稱還沒搬家 要求動拆遷公司賠償損失,法院認定被告未侵權
房屋被列為動遷范圍并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應該在約定的日期前搬離房屋。但是,被拆遷人王某在動遷房屋被鏟除之后,卻聲稱他根本沒有搬過家,也沒有交付過房屋,而動遷公司在鏟除房屋過程中毀壞了他的電腦,由此將動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1萬元。
近日,市第二中級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沒有支持王某的訴求。
空房接管單被指偽造
原審法院認定,位于北蘇州路某弄某號系租賃戶名為王某父親的公有房屋,王某居住在該房屋內。后該房屋列入動遷范圍,閘北動拆遷實業有限公司是動遷實施單位。
庭審中,閘北動拆遷公司提供由該公司作為拆遷代理人在2007年9月27日與王某簽訂的 《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稱按照協議的約定,王某應在簽訂協議后的7日內,即2007年10月4日前搬離被拆房屋。
然而,王某稱該補償安置協議中雖系本人簽名,但其簽署的是一份空白的補償安置協議。在此情況下,閘北動拆遷公司另外又提供戶主簽名一欄為 “王某”的空房接管單,稱王某已經于2007年10月2日搬出北蘇州路房屋,雙方在當月10日簽署空房接管單,王某已經搬走了房屋內的全部財產。
王某則稱,該空房接管單中的 “王某”并非本人簽名,且接管單中的房屋部位并非王某居住的場所,接管單系閘北動拆遷公司偽造。
今年2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閘北動拆遷公司當庭口頭賠禮道歉,賠償財產損失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司法鑒定查明真相
原審審理中,應王某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簽名字跡是否王某所寫作出鑒定。 2010年4月22日,該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認為檢材上落款 “戶主簽名”處留有的 “王某”簽名字跡是王某所寫。
王某則認為鑒定機構屬營利性質,不排除該機構違背職業道德,作出相反結論,且鑒定機構的選擇程序違法,因此申請復核鑒定。法院在向復核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委托書要求王某予以配合鑒定時,王某表示因無力支付鑒定費,加之現有證據可以證明空房接管單系偽造,不再申請復核鑒定。
原審法院認為,空房接管單是被拆遷人與拆遷實施單位交接被拆房屋的重要憑證。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是雙方當事人一致選定的且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資質明確,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所依據的供對比材料也經雙方一致確認無誤,王某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也不再申請復核鑒定,因此該鑒定意見書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北蘇州路房屋作為一戶租賃房屋,未進行分戶,故空房接管單中記載該戶房屋所有租賃部位作為包括王某在內的該房屋拆遷戶搬離財產的位置,并無不合理之處。而在王某于2007年10月2日搬離房屋后,王某與閘北動拆遷公司在當月10日交接房屋,也符合一般常理。綜上,法院認定并無證據證明閘北動拆遷公司實施了損害王某財產的侵權行為,據此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終審判決被拆遷人敗訴
王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將空房接管單作為定案證據沒有依據,他沒有搬過家,也沒有在搬離被拆房內的財產后向閘北動拆遷公司交付過房屋,閘北動拆遷公司非法鏟除上訴人沒有移交、正常居住、有財產的房屋,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市二中院認為,閘北動拆遷公司與王某簽署空房接管單后拆除了系爭房屋,因王某認為該房屋內電腦配件等財物遭損壞,據此上訴要求閘北動拆遷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然根據王某陳述,其曾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財物遭到閘北動拆遷公司侵害,但該陳述內容并無相關證據佐證,且原審中關于空房接管單的真實性已經司法鑒定予以確認,雖然王某對此予以否認,但除了自己的陳述外,其并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印證。法院據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