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賣方違約賠償標準是什么

導讀:
當出賣人不能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時,則構成根本性違約,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責事由,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約權。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一、房屋買賣賣方違約賠償標準是什么
1、房屋買賣賣方違約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賠償,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一般按實際造成損失賠償。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一)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第五百八十三條的規定,【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房屋買賣違約的情形
1、交付不能。當出賣人不能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時,則構成根本性違約,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責事由,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交付遲延。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給付,實際應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將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產權過戶手續。此兩種的給付遲延,只是給買受人造成某些經濟損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這些一般可主張違約賠償即可獲取補救,所以法律不應提供直接解約權。買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約權。在此中,出賣人可主張某些不可抗力事由為抗辯。
3、商品房的質量瑕疵。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4、商品房面積短少的責任承擔,如果雙方當事人未有約定,對于依據計算房款的面積誤差超過3%部分,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即超過部分,買受人無需另行支付費用,不足部分,則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這樣處理,是將出賣人交付面積誤差超過3%的房屋視為瑕疵給付。這樣規定,一方面能促使出賣人規范開發、銷售樓盤,另一方面給買受人比行使解除權獲得更多的優惠,通過經濟手段來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現房地產逆向流轉的后果。
5、關于房屋朝向、間距、位置不符合約定或規定的違約責任承擔。對于景觀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間距、位置的誤差直接導致觀看風景遭受嚴重影響,都使買受人贏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極大損害,買受人可以行使解約權。對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間距、位置位置的改變導致日照、通光受到嚴重影響的,買受人可以行使節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