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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后共同還貸未必是共同房產

翁玉素律師2021.12.29315人閱讀
導讀:

2007年10月,李某與謝某結婚,李某所買的房產也升值了不少。今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在談及房產的分割時,謝某主張該房屋目前的價值除去20萬元首付款以及李某婚前償還的貸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房產為李某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和謝某在婚后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即使謝某共同還貸,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那么結婚后共同還貸未必是共同房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10月,李某與謝某結婚,李某所買的房產也升值了不少。今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在談及房產的分割時,謝某主張該房屋目前的價值除去20萬元首付款以及李某婚前償還的貸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房產為李某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和謝某在婚后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即使謝某共同還貸,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關于結婚后共同還貸未必是共同房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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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

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2005年9月,李某在市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20萬元,銀行按揭貸款40萬元,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證。2007年10月,李某與謝某結婚,李某所買的房產也升值了不少。婚后,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今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此時,該房產的市值已達100多萬元。在談及房產的分割時,謝某主張該房屋目前的價值除去20萬元首付款以及李某婚前償還的貸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李某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仍然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房產為李某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和謝某在婚后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即使謝某共同還貸,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時,其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升值產生的孳息主張權利。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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