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房產怎么分 購房應誰購買誰署名

導讀:
然而2009年8月下旬,沈亮又以分家析產再次起訴稱,當初在雙方熱戀時考慮婚房,遂在購置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上,與張慧芳共同署名并辦理了房地產權利登記。現戀愛關系已結束,請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產權登記人變更為他一人。自己是該房屋的唯一出資人,但考慮到張慧芳在房屋產權登記時系共有人,愿意支付張慧芳房屋折價款10萬元。法院判決二八分成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案件審理期間,沈亮專門委托專業房產評估機構對該房屋進行價值估價。沈亮及張慧芳均同意涉案房屋的評估價格,并同意該房屋歸沈亮所有,沈亮給付張慧芳應享有的房屋折價款。那么戀人房產怎么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然而2009年8月下旬,沈亮又以分家析產再次起訴稱,當初在雙方熱戀時考慮婚房,遂在購置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上,與張慧芳共同署名并辦理了房地產權利登記。現戀愛關系已結束,請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產權登記人變更為他一人。自己是該房屋的唯一出資人,但考慮到張慧芳在房屋產權登記時系共有人,愿意支付張慧芳房屋折價款10萬元。法院判決二八分成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案件審理期間,沈亮專門委托專業房產評估機構對該房屋進行價值估價。沈亮及張慧芳均同意涉案房屋的評估價格,并同意該房屋歸沈亮所有,沈亮給付張慧芳應享有的房屋折價款。關于戀人房產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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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高漲的時代,大部分年輕人單靠一人之力顯然無力承擔購置婚房之重。于是年輕人購置婚房時采用的越來越普遍的方式是:男女雙方(包括雙方父母)共同出資支付首付,隨后男女雙方一起承擔月供。
然而在這個多變的時代,愛情和房價的一樣瞬息萬變,昨天還是甜甜蜜蜜,歡歡喜喜,直奔“新結婚時代”,今天就翻臉形同陌路的情形并不少見。可了斷情緣容易,分割因為愛情而糾結在一起的房產卻常常成了讓人頭痛不已的麻煩事。曾經相戀三年的沈亮和張慧芳就遇到了這樣的麻煩事。
歡歡喜喜買下婚房
今年31歲的上海人沈亮(化名)和29歲的張慧芳(化名)原來是在同一家外企里工作的同事,沈亮是張慧芳的直屬上司。由于工作的關系,兩人日久生情,到了2006年年初,兩人正式確立了戀愛關系。此后,為了避嫌,沈亮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兩人的感情也進一步升溫。雖然雙方父母都希望兩人盡快結婚,以防日久生變。但兩人都覺得自己當時還太年輕,還是因以發展事業為重,籌備結婚的事可以等等再說。
不過眼看著上海的房價一天比一天高,為了把將來必須購置的婚房可能進一步漲價的風險鎖定,2007年2月,沈張兩家合計后,決定以156萬元買下了位于上海陜西北路的一處建筑面積91平方米二手房。根據自身的實際經濟條件,沈亮和張慧芳各自拿出了8萬元和6萬元的儲蓄,而沈亮的父母另外拿出了18萬元資助兒子買婚房,這樣就湊足了2成(32萬元)首付款,其余124萬元則辦理了銀行貸款,當時貸款賬戶是以沈亮的名義開設的。2007年4月,這套房子的產權順利轉移到了沈亮和張慧芳的名下。
為奪房產各執一詞
天有不測風云,就在兩人相戀三年后的2008年11月,沈亮與張慧芳因“性格不合”而分手了。然而這套房子的產證上卻有兩個人的名字,于是雙方就在這套房子的歸屬問題上產生了矛盾。2009年3月,沈亮曾為該房屋歸屬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系爭房屋歸屬他一人所有,被法院一審予以駁回,雙方均未上訴。
然而2009年8月下旬,沈亮又以分家析產再次起訴稱,當初在雙方熱戀時考慮婚房,遂在購置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上,與張慧芳共同署名并辦理了房地產權利登記。現戀愛關系已結束,請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產權登記人變更為他一人。
沈亮聲稱,該房屋首付款32萬元及購房過程中相關中介、契稅、交易手續費均是他一個人支付。此后每月貸款、公共事業費和物業管理費也是他一人支付。自己是該房屋的唯一出資人,但考慮到張慧芳在房屋產權登記時系共有人,愿意支付張慧芳房屋折價款10萬元。
法庭上,張慧芳則辯稱購房時雙方已到談婚論嫁的地步,感情上水乳交融,經濟上更是完全不分彼此,當初在籌集首付的時候,自己也是傾囊而出,把工作幾年攢下了的6萬元全部從銀行取出,以現金形式交給了沈亮,只不過當時兩人已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自己對沈亮極為信任,所以也沒有要求對方出具收條。但首付中顯然也有她的一部分資金,而且雖然沈亮是主貸人,貸款賬戶也以沈某名義開設,但戀愛期間雙方經濟是不分彼此的,還貸是雙方一起還的,另外該房屋買下后一直對外出租,每月租金4500元也用于還貸。所以張慧芳認為房屋雖然可以分割,但房屋所有權應該一人一半,即沈亮應該向她支付房屋價值扣除貸款后的50%折價款。
法院判決二八分成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案件審理期間,沈亮專門委托專業房產評估機構對該房屋進行價值估價。估價結果為:該房屋“在滿足估價報告所述的全部假設和限制條件下,于估價時點2009年8月13日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274萬元,單價30009元/平方米。沈亮及張慧芳均同意涉案房屋的評估價格,并同意該房屋歸沈亮所有,沈亮給付張慧芳應享有的房屋折價款。而截至2009年10月20日,該房屋在銀行的貸款余額為111.96萬元。
然而沈亮到底要支付張慧芳多少折價款呢?
法院認為,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本案中的沈亮和張慧芳終止了雙方戀愛關系,要求分割共有財產符合“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依據沈亮提供的銀行劃款憑證,可以證明購房首付款、購房過程中相關費用及貸款繳付均由沈亮出資。張慧芳認為她亦陸續零星出資的主張,因僅憑銀行取款記錄,法院難以采納。
因此法院以為,綜合沈亮和張慧芳雙方的貢獻大小,以及房屋共有過程中房屋租金收取情況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沈亮對該房屋享有80%的份額,張慧芳享有20%的份額。張慧芳所占份額的折價款為56.8萬元。因該房屋截止2009年10月20日,貸款余額為111.96萬元,應當承擔貸款22.39萬元(111.96萬元×20%)。沈亮在成為房屋產權人后,除需向銀行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義務,還應支付張慧芳房屋折價款34.41萬元。
法官點評:購房應誰購買誰署名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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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戀中的青年男女,考慮問題往往會比較單純。就像一首流行歌曲里唱的:“愛就愛他個轟轟烈烈,愛就愛他個迷迷糊糊”。當然愛的時候可以不顧一切,死去活來,但如果相愛不成,恨起來也同樣是你死我活,經濟上一點虧都不肯吃。然而天有不測風云,如同本案中的80后沈亮和張慧芳,為了一套房子先后打了兩場官司,勞命又傷財,這一切均源于尚未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仍處在談婚論嫁階段的他們倆,就把所購房屋的登記人署上兩人的名字,以此來證明是對另外一方愛情的忠貞不渝,這多少是有些盲目的。
對于購買房屋這種價格昂貴的家庭重要資產,一般還是應該遵循“誰購買誰署名”的原則。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也應該在房產證上寫明雙方的出資比例。否則一旦熱戀走到了盡頭,往往會為此類房屋等問題鬧得不可開交。
此外,對于婚前的出資共同購買家庭重大物件,理應親兄弟明算賬出具收據,或有意找些第三人朋友、親屬、同事在場證明交付過程,否則就是鬧上法庭,雙方都無法說清楚。特別是還未登記成為合法夫妻之前,更是不要輕易將生活中的另外一半也添上做房屋產權登記人。若日久真正成了夫妻,再在產權證上添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也不遲。
不管怎么說,年輕人在婚前購買婚房時,還是應該遵循感情問題和經濟問題分開處理的原則,以免今后陷入“賠了感情又折財”的境地。
理財金手指:別被愛情沖昏頭腦
俗話說“談錢傷感情”,然而現實生活中,一旦你覺得“談錢傷感情”,那結果很有可能會造成“談感情傷錢”的相反情況。這一點在購置婚房的時候最明顯。
總之,在這個多變的時代,在處理房產這類重大資產的問題上,未婚男女還是要多長個心眼為好。
除了婚前買房應依據實際情況進行署名外。如果首付款是由一方或雙方父母“贊助”的話,最好在“贊助”時就白紙黑字留下憑證。如果覺得有必要,每一筆資金都應留下收條和借條,來證明自己房款的真正來源是父母而非自己或其他人。
另外自己的婚前財產最好能事先公證,從而把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都擺到臺面上說清楚。從法律上講,先小人后君子顯然比先君子后小人要好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