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怎么面對隱匿房產行為

導讀:
在離婚時,購房者絕口不提另有房產的事,該房產自然也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后,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那么離婚時怎么面對隱匿房產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離婚時,購房者絕口不提另有房產的事,該房產自然也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后,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關于離婚時怎么面對隱匿房產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時哪些情形是隱匿房產
1、瞞天過海,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信息。當事人一方如果擁有較為豐裕的收入,如月薪在五千元以上,很多人的不動產可能不止一處。有些頗有心計的當事人,在面臨離婚之前,就已經私下購買了另處不動產,而另一方卻不得而知。在離婚時,購房者絕口不提另有房產的事,該房產自然也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
2、移花接木,私自將產權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對于產權證上只有一方姓名,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
采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并不是一種很高明的方式。因為對于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整個線索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現金后,找消耗的理由進行脫身,不能不說,這是一種雖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轉移方式。
3、金蟬脫殼,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后,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最為“高超”,成本也較大,因為多要支付交易契稅。一般適用于夫妻感情長期不合,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
4、以逸待勞,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由于不愿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不方便或沒有領結婚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人名下,而等到面臨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任憑另一方痛心和淚流,笑將全部房產權利收納,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達到上述目的。
二、離婚時怎么面對隱匿房產行為
處理對策:
1、由于購房手續和周期較長,在夫妻平時相處時,難免購房者可能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因此,如果一方的行為詭秘或異常,另一方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一段時間有沒有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
2、如果一方行為不露聲色,沒有蛛絲馬跡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來確定一方是否購買了房產。比如:假設一方購買了他處房產,其購房的目的何在?如果有可能會給情人居住,就可以設法調查情人住處,查到門牌號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該套房屋的產權情況。如果可能會給親屬使用,就可以先確定排查范圍,然后再一個個排除。即使以上調查全部落空,還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與房地產中介公司往來,也就是說,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處理成本:一般情況下,靠另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難完成以上調查事宜,因此,聘請有專業經驗的律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就顯得尤為重要。當然,會另有一筆不菲的支出,但不動產價值幾十萬元時,相對可能得到的收入,這筆支出就值得了。
3、一般來說,另一方在離婚時,會發現一方擅自過戶的事實。因此,應該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對象。確定交易時間,是為了收集證據,對抗一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確定交易對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有惡意,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共同財產的事實。
4、所謂產權人有無泄露真相的可能。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根據不同的人制訂不同的調查對策及方式,就有可能會有所收獲。
5、從交易時間,摸查出資線索。根據購房付款的時間,回憶一方在此期間財務上有無重大支出或異常,有條件的,還要查詢一方銀行存折上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也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收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