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一方隱匿財產應該怎么做

導讀:
發現一方隱匿財產應該怎么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變賣是指出售財產什物,換取現款。為使該房產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在離婚時一般采取隱瞞的策略。那么發現一方隱匿財產應該怎么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現一方隱匿財產應該怎么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變賣是指出售財產什物,換取現款。為使該房產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在離婚時一般采取隱瞞的策略。關于發現一方隱匿財產應該怎么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現一方隱匿財產應該怎么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隱藏是指藏匿,不顯露。轉移是指改換原物的地方。變賣是指出售財產什物,換取現款。毀損是指損傷、損壞。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實行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或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將婚前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或將婚后所得的財產部分約定為共同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具體情況及對策:
一、銀行存款隱匿轉移方式及對策
1、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
離婚訴訟前,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銀行帳戶中,庭審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
2、將存款取出后另存他人名下
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轉賬方式會留有痕跡),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卻稱該款已用于日常開支,這也是離婚時某一方常采用的隱匿、轉移財產的方法。
二、不動產隱匿轉移的方式及對策
有些當事人在離婚之前,就已經秘密購買了另處不動產。為使該房產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在離婚時一般采取隱瞞的策略。當夫妻感情不和時,就應當敏感地對待對方的行為,收集并提供相關信息和線索,以查詢夫妻共同房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