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發現對方隱藏財產沒有證據怎么辦_怎么應對離婚時對方隱匿財產

導讀:
離婚后,發現另一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怎樣防止一方隱蔽自己財產
1.了解對方或對方經營的公司最近一兩年的業務關系與哪些公司有合作關系向這些公司打聽是否有未結款項
2.了解對方最近一兩年是否持有過哪些公司的現金或轉賬支票一般來說與這些公司有業務關系根據交易慣例常常會有尾款未結清
3.向對方所在公司的財務人員打聽在夫妻雙方的關系未鬧至公司時財務人員對公司重要股東的配偶還是會非常尊重的。
打探到對方所在公司的債權還不夠因為從法律上來說公司的債權與股東的股權是相對獨立的。只能靜待該公司的分紅或以此作為雙方協商時的一個依據。
二、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財產分割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判決。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
(2)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在分割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避免婦女和子女在離婚后因分財產造成生活水準下降或生活困難這主要是由目前婦女在現實生活中的現狀、地位等因素所決定的。
(3)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對生產資料或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工具、圖書資料等應當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特定物包括有經濟價值的紀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分給獲得者一方對當年無收益的種植業、養殖業應當分給繼續經營的一方對未分割上述財產的地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生活必需品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實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于無過錯的一方應適當的多分。這里的過錯是指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離婚案件中處理財產分割時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財產置于其他合伙人共有財產之中的應從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額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財產而損害他人的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應對離婚時對方隱匿財產的方法為:先找出證據證明其具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再證明其隱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然后向法院起訴,或者雙方協商分割份額共同財產時,對該方當事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發現對方離婚時隱匿財產的,可以向法院請求對隱匿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且可以要求隱匿財產的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發現另一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