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會承擔什么責任?

導讀:
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應當就人身、房屋等財產的損害賠償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成立,拆遷人則須承擔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的責任,其他財產損失以及可能發生的精神損害也應予以賠償。《刑法》第245條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違法強拆會承擔什么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民事責任
開發商、拆遷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民事權利,拆遷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應當就人身、房屋等財產的損害賠償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成立,拆遷人則須承擔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的責任,其他財產損失以及可能發生的精神損害也應予以賠償。
2、行政責任
拆遷人非法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拆遷人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1)造成被拆遷人受傷的,根據《刑法》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視情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遷人財物損毀的,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3)私闖民宅。《刑法》第245條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采用侮辱、誹謗的手段對被拆遷人的進行人身攻擊的,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1、強制拆遷前必須先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決定受理以后,應進行調解。調解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前的必經程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調解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2、強制拆遷前召開兩次聽證會。其一是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其二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還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