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違法追責是怎樣的?

導讀: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那么強拆違法追責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法強拆房屋的,違法強拆的人要被追究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