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筑強拆的程序是怎樣的

導讀:
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沒有申請法院執行,而是直接自行拆除,抑或沒有給被拆遷人留出復議或訴訟的期限,其強拆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那么合法建筑強拆的程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法建筑強拆的程序為:
1、先補償、后拆遷
2、強制執行應遵守法定程序
被拆遷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時,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有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情況下,才能進入強制執行環節,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沒有申請法院執行,而是直接自行拆除,抑或沒有給被拆遷人留出復議或訴訟的期限,其強拆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
3、強拆方式方法應當合法合理適當
行政機關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執行時,應當注意方式、方法,嚴格按照征收補償工作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強拆,不能隨意擴大執行范圍,超范圍拆除;不能規避征收程序,借拆違、危房名義實施強拆;不能實施野蠻強拆,損毀室內財產,侵害被拆遷人的人身財產權。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強拆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
4、未登記建筑的拆除
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過程中應當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提請有關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結果公示后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復核、處理。如果最終結果是違章建筑,應當通過拆違程序依法拆除;如果最終結果是合法建筑,應在完成安置補償之后依法拆除。
5、房屋組成部分的拆除
強拆行為不限于房屋主體結構的拆除,還包括門窗、墻面等房屋組成部分的拆除以及室內財產處置。在被征收房屋未依法補償完畢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能以拆除門窗、破壞墻體等方式逼迫搬遷。當事人對此可以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
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是房屋拆遷過程中政府與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拆遷房屋的法律行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作出具有實體內容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其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門強制執行的,系行政強制拆遷;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法院審查之后強制執行的,系司法強制拆遷。
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的共同之處在于:強遷的啟動時間是相同的,均在區、縣房地局作出拆遷補償的安置裁決之后;強遷的申請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請的人均系區、縣房地局;強遷的對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予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三是社會公信度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為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沖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序,相對于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