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導讀:
政府部門在進行房屋拆遷時,被拆遷人與拆遷人之間協商不成或者被拆遷人經拆遷人告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拆的法律程序是怎么樣的呢?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那么強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政府部門在進行房屋拆遷時,被拆遷人與拆遷人之間協商不成或者被拆遷人經拆遷人告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拆的法律程序是怎么樣的呢?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關于強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政府部門在進行房屋拆遷時,被拆遷人與拆遷人之間協商不成或者被拆遷人經拆遷人告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拆的法律程序是怎么樣的呢?
1、政府作出拆遷決定,下達拆遷的明令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與被拆遷人協商,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執行程序須合法。
(責任編輯:星辰花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