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導讀: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審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判決書。那么離婚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是雙方經過協商就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債權債務的處理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書面離婚協議后,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以及前述離婚協議書,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領取離婚證。另一種是協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協商,堅持離婚的一方可持訴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未成年孩子的戶口或者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諸如可以證明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等證據起訴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離婚訴訟程序的步驟如下:
1、起訴。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2、審理。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申請回避,而后,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委員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審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判決書。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