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怎么辦?

導讀:
合同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那么土地承包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對于金錢給付義務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占用后,債權人無法進行存款獲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為,或債權人因急用該筆資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須支付利息。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違約金的確定法院應當嚴格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也可以在發生合同違約后雙方自行協商,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中應當考慮。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應參照實踐中一般性標準予以調整。對于違約金標準過低不足以彌補當事人損失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調高。對于未約定違約金的,在判決時候可以不支持違約金。但是對于雙方約定了違約金但是未約定標準的可以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和《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的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關于罰息利率問題”中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