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的損失應如何賠償

導讀:
《返修協議》簽訂后,服飾公司將2360件棉衣送回服裝廠返修,其余1839件棉衣,服飾公司以自己進行加工為由未送加服裝廠。12月27日,服飾公司向服裝廠出具《告知函》,提出因服裝廠違約,已造成該批棉衣的購買方撤銷了訂單,同時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加工合同及返修協議,并要求服裝廠賠償經濟損失。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還加工費7290元,賠償公證費500元及其它經濟損失226320元。那么加工承攬的損失應如何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返修協議》簽訂后,服飾公司將2360件棉衣送回服裝廠返修,其余1839件棉衣,服飾公司以自己進行加工為由未送加服裝廠。12月27日,服飾公司向服裝廠出具《告知函》,提出因服裝廠違約,已造成該批棉衣的購買方撤銷了訂單,同時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加工合同及返修協議,并要求服裝廠賠償經濟損失。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還加工費7290元,賠償公證費500元及其它經濟損失226320元。關于加工承攬的損失應如何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某某紡織服裝總廠(簡稱服裝廠)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漢xx服飾有限公司(簡稱服飾公司)
原審查明事實:2002年10月31日,原告服飾公司與被告服裝廠簽訂合同約定,服裝廠為服飾公司加工帶帽長毛棉衣10000件,加工費每件12元,金額總計120000元,合同并約定,服裝廠嚴格按照服飾公司提供樣服式樣、質量、工藝標準及規格執行,服飾公司提供所有的棉衣主、輔料及包裝材料。雙方并約定每件棉衣的主、輔料平均用量為:面料2米,里料1??55米,正身棉1??28米,袖棉1??42米,毛領0??17米,襯料0??2米。付款、交貨方式為:11月5日交首批貨,11月8日服飾公司付50%貨款,11月10日交完貨時全款付清,交貨地點為服裝廠,由服飾公司自提。
合同簽訂后,雙方在實際履行合同中又口頭約定,將加工服裝總數變更為4200件。此后,從同年10月30日至11月16日,服飾公司向服裝廠陸續提供加工棉衣所需的樣服及各種主、輔料;服裝廠亦于11月10日至22日期間,陸續向服飾公司交付加工好的棉衣計4199件。此期間,服飾公司于11月19日向服裝廠支付加工費30000元。服飾公司提取服裝后,認為所加工的棉衣不符質量標準,故未向服裝廠支付下余加工費。同年12月2日,服飾公司以傳真形式向服裝廠發函,提出該批棉衣出現大量嚴懲質量問題,已造成積壓,提出將這批服裝作降價和銷毀處理,并要求服裝廠賠償損失。次日,服裝廠回函提出,棉衣質量待雙方檢驗員共同鑒定后確認,不合格產品應由本廠進行返修等建議。同年12月16日,服飾公司與服裝廠就該批棉衣質量問題簽訂了一份《關于3506工廠加工棉衣因質量問題返修協議》(下稱返修協議)。
該協議雙方確認:服裝廠所加工的中長毛棉衣總數4200件,服飾公司實收4199件。因出現大面積質量問題,經雙方質量技術部門檢查,確認以上情況屬實。同時,雙方在該協議中約定:所加工棉衣全部返回服裝廠并按服飾公司提供的樣品及工藝要求進行返修,以確保達到質量標準;返修后的產品不再進行第二次返修,如仍發現有質量問題,由服裝廠承擔一切經濟損失;交貨時間為同年12月23日交完,交貨驗收地點為服飾公司,由服飾公司技術人員驗收,合格率要求達到100%,如有質量分歧,由武漢市質檢所鑒定。該協議由雙方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返修協議》簽訂后,服飾公司將2360件棉衣送回服裝廠返修,其余1839件棉衣,服飾公司以自己進行加工為由未送加服裝廠。但至同年12月26日,服裝廠未履行應于12月23日向服飾公司交付返工棉衣的義務。12月27日,服飾公司向服裝廠出具《告知函》,提出因服裝廠違約,已造成該批棉衣的購買方撤銷了訂單,同時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加工合同及返修協議,并要求服裝廠賠償經濟損失。因服裝廠負責人對該《告知函》回執拒絕簽收,服飾公司請武漢市橋口區公證處對該送達行為進行了公證。為此,雙方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還加工費7290元,賠償公證費500元及其它經濟損失226320元。
原審認為和原審判決結果:原告服飾公司與被告服裝廠簽訂的棉衣加工合同,無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屬有效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僅口頭約定對加工棉衣的數量進行了變更,但未對合同其它約定進行變更。服飾公司逾期支付首期加工費,服裝廠逾期完成加工任務,雙方均有違約,故均有過錯。雙方就棉衣質量發生分歧后,經雙方質量技術部門共同檢驗并就該批棉衣簽訂的《返修協議》,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亦屬有效。服裝廠已收回的2360件棉衣,未按《返修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返修和交貨義務,同時造成該批棉衣超過銷售季節,服飾公司據此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提出解除合同,終止合同權利義務,要求服裝廠賠償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原審予以支持。
服飾公司依該協議公司提供被告收取原材料的收條上未注明的各種主、輔料的價格,故每析棉衣的材料成本應按合同約定的每件棉衣平均用料計算。其提供襯料、墊肩、以及***、包裝袋等輔料損失,因未提供價值憑證,原審法院對此部分成本價值不予計算。雙方在加工合同中約定,加工費在交完貨付清,故服飾公司支付加工費系以服裝廠交完貨為前提。服裝廠所加工的棉衣因質量不合格進行返修,不能視為服裝廠已履行加工合同所約定的交貨義務,故其提出服飾公司違約未付清加工費的辯解不能成立。
原審判決:一、解除原告武漢xx服飾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某某紡織服裝總廠簽訂的棉衣《加工合同》及棉衣《返修協議》,上述合同及協議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二、被告武漢某某紡織服裝總廠已收取的30000元加工費扣減已實際向原告武漢xx服飾有限公司交付1839棉衣的加工費22068元,余款7932元由被告武漢某某紡織服裝總廠返還給武漢對王服飾有限公司。
三、被告武漢某某紡織服裝總廠賠償原告武漢xx服飾有限公司2360件棉衣材料成本損失133729??40元(按每件56665元計算)。
四、原告武漢對王服飾有限公司未實現銷售2200件棉衣的可得利益損失按合同銷售金額215600元扣除每件棉衣成本68665元(含每件加工費12元)計算,合計64537元,由被告武漢某某紡織服裝總廠向武漢xx服飾有限公司賠償60000元,其余損失由原告武漢xx服飾有限公司自行承擔。
五、駁回原告武漢xx服飾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070元,由原告武漢xx服飾有限公司負擔535元,被告武漢某某紡織服裝總廠負擔5535元。
上訴人上訴理由:上訴人服裝廠未能依《返修協議》交貨,是因為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認為返修棉衣仍有問題所致,被上訴人在返修棉衣質量沒有鑒定之前起訴上訴人違約無據;原審認定被上訴人的棉衣成本和可得利益是沒有根據的,原判上訴人賠償棉衣成本價值和銷售利潤完全超過了上訴人的預計,損害了上訴人的利益,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作出公正裁決。[page]
被上訴人答辯理由:上訴人未依約交貨,被上訴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應由上訴人承擔,請求維持原判。
【焦點透視】
上訴人服裝廠是否應承擔被上訴人服飾公司2360件棉衣的成本損失呢?服裝廠是否應賠償被上訴人服飾公司因其延時交貨而未實現銷售2200件棉衣的可得利益損失呢?對此,在審理中存在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在服裝廠未按時交貨的情況下,影響到服飾公司銷售該批棉衣,服飾公司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服裝廠未交付的2360件棉衣已無交付必要,服裝廠應賠償服飾公司提供的制作2360件棉衣的成本費及因服裝廠違約而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另一種觀點認為,上訴人服裝廠系加工承攬方,即使合同解除,其加工品的所有權仍屬委托承攬方,故服裝廠應將未交付的2360件棉衣交付給服飾公司,并獲得相應加工費,其延時交貨的違約責任另行計算違約金,除此之外,上訴人服裝廠不應再承擔其它責任。
【審判推理】
本案中,上訴人服裝廠與被上訴人服飾公司簽訂的加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但該合同中并未對違約責任予以約定,那么服裝廠應如何承擔延時交貨的違約責任呢?
首先,該合同的性質應為加工承攬合同,上訴人系加工承攬方,被上訴人系定作方。在加工承攬合同解除后,加工物的所有權仍屬于定作方,故服裝廠有義務將加工的棉衣成品交還被上訴人,并依約得到相應加工費。
其次,因雙方在該合同中未約定違約責任事項,違約方應在不超過其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范圍內承擔其延時交貨的違約責任。上訴人服裝廠在與服飾公司簽定該合同時,并未預見亦不能預見其違約可能造成張漢琴撤銷購買服飾公司該批棉衣訂單的后果,所以依據“合理預見”損害賠償原則,服裝廠應在訂立合同時其合理預見到的范圍內賠償服飾公司的損失。
【法官思考】
合理預見原則是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原則之一,其是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應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原則的主要理論依據即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只能承受訂立合同的意思范圍的約束,其責任的承擔同樣也不能超過意思范圍。如果違約造成的損失超出了當事人根據訂立合同時的情況與事實能夠作到的預見,讓其承擔違約損失就違背了意思自治原則。
應當注意的是,合理預見原則并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即在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時,約定的數額或者根據約定的計算方法確定的數額具有優先效力,其都屬于當事人在訂閱時就能預見到的損失數額,除非其約定顯失公平才得予以考慮減少。其次,是否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可能的損失是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情勢進行判斷的。據以判斷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能夠預見的依據是違約方在訂閱合同時實際知道的或者應該能知道的事實或情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