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企業對實際損失的賠償范圍如何確定?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鐵路法第十七條中的“實際損失”,是指因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導致貨物、包裹、行李實際價值的損失。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時,對滅失、短少的貨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實際價值賠償;對變質、污染、損壞降低原有價值的貨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加工、修復費用賠償。那么鐵路運輸企業對實際損失的賠償范圍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鐵路法第十七條中的“實際損失”,是指因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導致貨物、包裹、行李實際價值的損失。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時,對滅失、短少的貨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實際價值賠償;對變質、污染、損壞降低原有價值的貨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加工、修復費用賠償。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對實際損失的賠償范圍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鐵路法第十七條中的“實際損失”,是指因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導致貨物、包裹、行李實際價值的損失。
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時,對滅失、短少的貨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實際價值賠償;對變質、污染、損壞降低原有價值的貨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加工、修復費用賠償。
貨物、包裹、行李的賠償價值按照托運時的實際價值計算。實際價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鐵路運雜費、包裝費、保險費、短途搬運費等費用的,按照損失部分的比例加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