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賠償中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導讀:
通常情況下,由于損失的范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而不宜約定一個固定的賠償數額。在確定適用約定損害賠償還是法定損害賠償時,約定損害賠償有優先適用效力,這點是合同自愿原則的體現。那么違約賠償中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通常情況下,由于損失的范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而不宜約定一個固定的賠償數額。在確定適用約定損害賠償還是法定損害賠償時,約定損害賠償有優先適用效力,這點是合同自愿原則的體現。關于違約賠償中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計算公式:違約方損失賠償額=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一)違約賠償的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
實際損失指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現有財產的減少,如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和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等。
實際損失的計算要點:
1、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但是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按照這個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憑借相關的款項單據,書面證據來佐證,達成雙方協商一致。
3、如果雙方就實際損失金額,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查后進行判決。
(二)違約賠償中可得利益的計算
可得利益損失又稱作履行利益損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下,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發生的損失。在存在市場之場合,損失要參照市場價格進行確定。
在實踐中,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不易確定或無法確定時,可以采取反推的方法,將違約方所獲得的利潤,視為債權人的損失。
(三)違約賠償中可預期利益的計算
可預期利益計算要注意以下事項:
1、時間點: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為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為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后果。
二、違約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后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并用。但在兩者并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三、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的區別
1、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通常情況下,由于損失的范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而不宜約定一個固定的賠償數額。損害賠償可以用金錢貨幣形式確定,也可以用非金錢方式確定。
2、法定損害賠償
所謂法定損害賠償,是指在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
3、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的區別
約定損害賠償在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的損害后,受害人則無需證明具體損害的范圍即可依據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而獲得賠償(如果當事人僅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時,則應對實際損害負舉證責任);而法定損害賠償,受害人則必須證明具體損害的范圍。
在確定適用約定損害賠償還是法定損害賠償時,約定損害賠償有優先適用效力,這點是合同自愿原則的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