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利益損失賠償范圍的具體確定

導讀:
賠償全部財產損失除了賠償直接的財產上的減少之外,還應當賠償失去的“可得利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那么信賴利益損失賠償范圍的具體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賠償全部財產損失除了賠償直接的財產上的減少之外,還應當賠償失去的“可得利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關于信賴利益損失賠償范圍的具體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信賴利益損失賠償范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信賴利益損失賠償范圍只能是直接損失,包括:(1)締約費用,包括郵電、文印費用,赴訂約地或察看標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所支付的費用,如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對方給付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信賴合同成立而購買房屋、機器設備或雇工支付的費用;(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等合理費用;(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另一種觀點認為,信賴利益損失賠償范圍除了直接損失,而且還包括間接損失:(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獲利機會的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另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2)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損失等。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其理由有:
第一,信賴利益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1、法定性,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2、相對性,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當事人違背依誠信原則所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的結果,只能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
3、財產性,即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
4、補償性,因一方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該當事人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補償相對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從這些法律特征上看,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所謂的民事責任是指民事違法行為人依法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亦即由民法規定的對民事違法行為人所采取的一種以恢復被損害的權利為目的并與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聯系的國家強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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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民事責任包括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三種。前兩者是我國傳統意義上的民事責任。根據財產損失全部賠償的原則,對于因違反合同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賠償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于因侵害他人財產所有權而造成財產損失的,即應先返還原物或恢復原狀,或用質量、數量相當的實物賠償,或者折合價金賠償。賠償全部財產損失除了賠償直接的財產上的減少之外,還應當賠償失去的“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即所謂的間接損失。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民事責任是對違法行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裁。這種法律制裁的尺度和標準,應當是統一。只有相互統一的法律制裁尺度和標準,才能保證民事責任的承擔獲得總體的相對統一。
第三,民事責任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特征,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平等性決定的。平等性是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點,表明當事人在這種關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平等。按照平等原則要求,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侵犯對方的權利時,即因為它不僅使該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也使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破壞,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擔同樣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壞的平等地位和被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彌補。在締約過失責任中,只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給予間接損失的賠償,才能使權益被損害的另一方的利益得到恢復或彌補,也只有這樣才更能體現民法的權利義務的平等性;第四,從公平合理角度上看,“合理公平”是實踐中人們道德及正義的觀點去評價當事人行為標準。法律只能體現公平合理,但法律不能毫不遺漏地明確規定什么行為后果是公平的,什么是不公平的。
因此,公平原則就成為道德及正義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要使公平原則能夠在法律上得到體現,法官在掌握法律“尺度”時就應當把握一個“度”,以權衡雙方的利益關系。締約過失非違反方是法律應當保護的,也是法律應當支持的。支持締約過失非違反方的間接損失,正是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只有使締約過失非違約方的間接損失得到合理的保護,才能體現雙方當事人利益均衡。
信賴利益損失賠償,即《合同法》42條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締約過失責任是我國《合同法》新制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合同法》設立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交易安全,填補了無過錯的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遭受損失確因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而無法要求對方進行補償的空白,保護了締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民事責責任,其構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為:
(一)締約過失責任必須是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區別在于,它發生在締約過程中而不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締約人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先合同義務存在于要約生效后,合同有效成立前,在這段時間內,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就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在要約生效前,雙方只是一般人之間的關系,談不上締約雙方之間的信用,因此也談不上對該信用的違反;在合同成立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進入了一種更加緊密的信用關系,在合同生效后,這種信用關系由合同義務及合同責任加以約束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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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締約過失責任中的過失,實質上應包括故意和過失兩部分。故意是指締約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能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后果,而仍然進行這種民事行為,希望或者放任違法后果的發生。過失是指締約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損失,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告知、照顧、協助等義務,雖然預見到了但輕信其不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締約過失責任之所以得以成立,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具有一定的可責之處。因此,無論是故意或過失,只要具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從這個角度講,締約過失責任屬于過錯責任而非無過錯責任。
(三)締約當事人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種責任形態存在,必須以一定的義務違反作為前提。締約上過失責任以先合同義務的存在及違反為前提。先合同義務是當事人之間由沒有任何關系逐步變成具有特殊關系的過程中,隨著當事人之間的接觸及信用關系的增強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逐漸產生的。先合同義務實際上也是對當事人之間信用的一種確認和保護。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隨著當事人接觸的增加,信用度也在增加。善意當事人可能會基于這樣的信用關系而向對方付出自己的一些信用。由于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尚未成立,雙方之間還沒有具有約束力的強制關系存在,因此,善意當事人向對方付出的信用完全靠對方的信用來維持。在這樣情況下,如果對方當事人出于惡意,違反自己的信用,基于雙方的信用關系而有所付出的善意一方將要遭受損失。這種損失發生是由一方當事人違反信用出于惡意而導致的,這種惡意對信用的違反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有必要對違反合同訂立過程中惡意違反信用的行為加以規制,民法便給締約的雙方當事人加以先合同義務。
(四)先合同義務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所謂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后,足以使另一方對其產生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后因對方違反誠信原則使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信賴利益的損失也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的條件。只有相對人遭受了信賴利益的損失,締約過失責任才可能成立,如果沒有實際損害且必須是信賴利益的損害,則談不上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而侵權責任所遭受的損害一般是指受害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所造成的損害不是基于受害人對侵權人的信賴而產生的。而違約責任不必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債務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五)因果關系。這里的因果關系是指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與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這就是損害結果的出現系締約過錯行為所必然引起。如果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所造成的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締約過失責任則不能構成。這是因為如果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所造成的損害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系,就不能合理地推導出違反合同義務所要承擔責任的必然結果。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所造成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當是直接的因果關系,而不能是間接的因果關系。
二、締約過失責任幾種具體情形及類型
在審判實踐中,根據當事人就締約過失責任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按照締約過失責任發生的階段,可將締約過失責任大致歸納為以下幾種具體情形及類型:
(一)合同不成立之締約過失責任。實踐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有多種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蹉商;2、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對方的商業秘密;3。要約人違反有效要約,即違反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撤回要約;4、懸賞廣告不成立或懸賞人撤銷懸賞廣告,致使相對人利益受損害;5、違反意向書、備忘錄等初步協議中規定的義務;6、在締約磋商過程中,因一方的不作為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7、實踐合同當事人不交付標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締約上過失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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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無效時之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后,會因為各種原因歸于無效。當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在合同訂立時就已存在,并含有當事人過錯因素時,締約上過失責任便有了產生可能。這種情形主要類型有:1、因一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具備法定或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未成立或確認合同無效;2、依法需經批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準、登記而使合同歸于無效,無過錯一方在合同成立后為準備履行而受到損失;3、效力待定合同未獲追認權人追認,致使相對人利益受到損害。
(三)合同被撤銷之締約上過失責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被撤銷,這主要指重大誤解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一般來說,撤銷權總是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以維護其利益。[7]這種情形主要類型有:1、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2、未盡必要的通知、告知義務或者疏于照顧,致使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或條款產生重大誤解而被撤銷;3、締約一方歪曲事實致使對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為締約行為;4、締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因一方過錯使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確認無效。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任何一種民事責任都有其一定的賠償范圍,締約過失責任也不例外。締約過失責任之所以成立,是因為有損失的存在,但損失應如何確定,賠償的范圍如何,我國現行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在確定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之前,首先要對締約過失的損失范圍進行界定。
(一)締約過失損失的確定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給相對方造成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相對方因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所造成的損失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1、直接損失。直接損失就是指因為信賴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實踐中,對締約過失的直接損失一致地認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締約費用,包括郵電、文印費用,赴訂約地或察看標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所支付的費用,如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對方給付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信賴合同成立而購買房屋、機器設備或雇工支付的費用;(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等合理費用;(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間接損失。所謂的間接損失是指如果締約一方能夠獲得各種機會,而在因另一方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況下,使這些機會喪失。間接損失主要包括:(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獲利機會的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另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2)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損失等。
(三)確定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對締約過失責任損失的確定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有的甚至難以確定,尤其是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更難把握。因此,在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應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
1、須有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是構成締約過失的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實際信賴利益的損失,即使合同未成立、無效、被撤銷,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實行完全賠償原則,即受損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締約過失方予以賠償。但該原則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即除受損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所遭受的損失應予全部賠償外,其他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額則應限于締約過失方可預見的范圍內,最高不得超過合同實際履行時可以預期得到的平均利潤。
3、有因果關系,信賴利益的損失必須是對方過錯造成的,也就是說必須有因果關系,如果不是對方造成的,即使有損失對方也不承擔責任。
4、因一方締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受損失的一方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但其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則應由締約過失方來承擔。
5、在特殊情況下應當考慮超出履行利益的損失部分,但應嚴格掌握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費用。
6、原則上精神損失不予考慮,對精神損失受害人可以適用侵權行為責任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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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
所謂的責任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責任產生,這些責任彼此之間是相互沖突的。責任競合作為法律上競合的一種類型,它既可能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亦可能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在民法中,責任競合主要表現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以及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責任競合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而引起,責任競合的產生是由一個違反義務的行為所致;第二,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符合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這就是說,行為人雖然僅實施了一種行為,但該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法律規定,并符合法律關于數個責任構成要件的規定;第三,數個責任彼此之間相互沖突,即一方面是指行為人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互沖突意味著數個責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應相互并存。
締約過失能夠產生獨立的請求,但締約過失責任畢竟只是一個補充性的民事責任,它是在不能適用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情況下所采取的一種責任方式。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適用問題,合同法并未作明確規定。如果實踐中發生因締約過失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及合同上的請求權競合,則應允許當事人從中選擇對其更有利的一種請求權(訴因)提起訴訟,以利其及時獲得充分賠償和更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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